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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险的保额,随便选?

儿童保险的保额,随便选?

作者: 李赫18 | 来源:发表于2018-12-05 15:08 被阅读0次

    很多家长在为孩子投保时,考虑到保费较低且未来通胀等因素,都希望在能力范围之内为孩子配置较高的保额,而且在投保过程中,被保险公司询问到是否还购买过其他什么险种及保额时,也不太理解告知的原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儿童保险的保额,可以随便选吗?

    先回答大家的疑问,保监会仅对未成年人身故责任的保额(即死亡保险金额)有限制。

    2015年9月14日,保监会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最新执行版本):

    关注点一:

    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关注点二: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简单来说:

    1. 0-9周岁,身故保额累计不能超过20万;

    2. 10-17周岁,身故保额累计不能超过50万;

    3. 但有三种情况,不受以上限制:

    身故赔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的(比如投连险、万能险这类资金型产品,这类产品较为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之后再考虑)

    航空意外导致的身故赔付

    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的身故赔付(重大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风险,非某个人可以造成的)

    4. 保额超过规定的,最高只能赔付限额。

    为啥保监会要对未成年的死亡保险金额有限制呢?其实主要是防范道德风险,当然也有部分生命价值理论的因素。而且,按照正常的成长规律来看,未成年人出现身故赔付的几率也相对较小。

    那么,具体从险种来看,含有身故保障的有哪些产品呢?

    意外险:身故责任是意外险的必含责任之一,都有身故保额,购买时参照上面的限额即可;

    重疾险:有的是定期重疾险,没有身故责任保障;有的是终身重疾险,有身故责任保障,即含寿险责任的重疾,目前市场上主流保障类产品就是这种。为了让孩子可以购买到高额的重疾险,保险公司在未成年人的身故赔付额度上做了变通:返还已交保费(或保费的1.5倍/2倍),就属于第三类不受保额限制的情况,成功“规避”了监管的要求,让孩子有享受更高保障的可能。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未成年人的重疾保额都有自己的规定,比如最高限制50万/80万,或者只有父母同时投保,孩子的保额才能提高且不超过父母保额等规定。如果想给孩子更高的保额,可以多投保几家保险公司。

    寿险:专门保障身故责任的险种,目前未成年人的寿险产品很少,购买时也参考上面的限额。有的寿险纯粹保障身故,有的寿险还有资金理财的功能,更具备资产传承的倾向,这类产品的身故赔付,一般是已交保费的**倍与现金价值较大者,属于第三类不受限制的情况;

    进一步延伸成年人保额:成年人的保险保额是没有上限的,但是一般的保险公司会按职业类别和风险等级规定保额的最高上限,超过了这个上限就要体检的;所以要关注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想要投保高额重疾险同时想规避体检,也可以多投保几家保险公司。

    附上历次保监会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条文规定:

    1999年3月22日 保监发【1999】43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规定: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签发的保单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已签发的保单继续履行其保险责任,直到保险合同终止。

    2002年3月22日保监发【2002】34号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其他地区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办理未成年人人身保险业务,其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仍应严格按照保监发[1999]43号文件执行。

    2010年11月15日,保监会出台了文件“ 保监发[2010]95号 ”,其规定: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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