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张某之妻孙小妹做好晚饭后因张某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孙小妹做完早饭后,发觉张某还没起床,仔细查看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某已经死亡。2014年5月29日,孙小妹就张某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孙小妹。孙小妹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孙小妹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案例解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高院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故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孙小妹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孙小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孙小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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