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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逐条看——第三条

作者: 捉放曹 | 来源:发表于2016-01-22 15:13 被阅读0次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首次登记是什么东东?按传统,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有一个初始登记的类别,为什么这里另辟蹊径,造个“首次登记”出来,是刻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

    是不是隐藏有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伏笔。总登记,是一种具有普查性质的登记,其目的在于使登记机构能更加清晰、准确、全面地掌握辖区内的不动产及其上权属状况。一般在重大政策调整或**更迭时出现。程啸博士亦认为,总登记是非常规方法,与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的性质不符。比较法上看,很少有国家和地区在登记法中规定总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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