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招投标工作的朋友,在工作中会经常遇到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相关事宜,例如:
1、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可否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2、母公司与子公司,可否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3、分公司可否单独投标,需要总公司授权吗?
4、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投标时可否互用业绩、人员、资质?
5、母公司中标后,可否授权其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可否由子公司完成该中标项目?
6、总公司中标后,可否授权分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可否由分公司完成该中标项目?
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要清楚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的概念及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而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下面我们一起寻找以上的问题的答案:
1、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可否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母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总分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且存在管理关系,因此:
母子公司、总分公司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2、母公司与子公司,可否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根据上一条中所解释的,对于有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是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但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家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因此:
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
3、分公司可否单独投标,需要总公司授权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因此:
对于要求投标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项目,分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无法参与投标;但对于未要求投标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项目且在满足招标项目资质要求情况下,分公司可单独参与投标且无需总公司授权。若中标,可直接由分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但因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该中标项目的民事责任。
4、母子公司、总分公司投标时可否互借业绩、人员、资质?
根据《公司法》中母子公司、总分公司的定义,可知母子公司实际上是2家独立的公司,而总分公司实为1家公司,因此:
母子公司投标时,不可以互借业绩、人员、资质;总分公司投标时,可以互借业绩、人员、资质。
5、母公司中标后,可否授权其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可否由子公司完成该中标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相当于2家不同的公司,不可作为该项目的中标人,因此:
母公司中标后,不得授权其子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仍须由母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若母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后续相关工作将由子公司开展工作,则在母公司签订合同后,可授权其子公司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后续的合同可由委托人在授权期限内与子公司签订。
6、总公司中标后,可否授权分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可否由分公司完成该中标项目?
因总分公司实则为一家公司,因此:
总公司中标后,可授权其分公司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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