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传统学理上,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a promise)。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组允诺,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给予救济。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合同概念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传统学理上,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a promise)。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组允诺,对于该允诺的违反,将由法律给予救济。
本文标题:我国民法关于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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