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期间电影《流浪地球》从众多的电影作品中突围而出,成为新年档的票房冠军。但是都说人红是非多,《流浪地球》原作者刘慈欣也因此落进了群众的谈论话题中,其中当然不乏赞扬,但也有一些“质疑”。
刘慈欣之前的原职务是在电力系统上班,但包括他在内的很多人根本就无事可干,大家就干巴巴地坐在电脑面前,日复一日地等着下班时间到来。于是,刘慈欣便开始利用这种状态创作小说,《流浪地球》便应运而生。总而言之,他是是在上班时间利用闲暇创作《流浪地球》的。
于是有人就在质疑,这个作品的版权是归属于谁?在职务期间的创作作品不应该归属工作单位吗?
是的,随着知识产权的普及,以及版权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人关注版权的问题。同时,也有很多人有同样的疑惑,究竟在职工作期间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属如何判定呢?
版权归属于谁?
(一)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科学技术类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也可归入特殊职务作品。
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法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①须是职务作品。
②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创作。
③须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④须是图纸作品或者计算机软件,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三图一件)
(二)意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若单位与作者签订合同约定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由于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当然有效。
(三)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一般职务作品,是单位职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创作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工作任务”,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但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形:
除上述由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外,其余的职务作品都由作者个人享有著作权。但是受到下列的限制: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的2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如果在作品完成2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的,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因此,《流浪地球》并不是职务作品。另外,即使《流浪地球》是职务作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电力系统和刘慈欣没有约定其著作权归属于工作单位,那么其著作权还是属于刘慈欣,电力系统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
所以,在职工作期间的原创作品版权归属如何判定,你明白了没有呢?
(部分信息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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