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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君众律师

当格力电饭煲遭遇“爱情”烦恼|君众律师

作者: d0c26a462d40 | 来源:发表于2016-10-11 15:20 被阅读18次

    今年夏天,名为“董明珠自媒体”的微信公众号推送了一篇关于大松IH电饭煲的营销文章,该文改写了一段热门歌曲《因为爱情》的歌词,对电饭煲进行宣传,文末还附带上传了一段时长1分3秒的《因为爱情》饭煲版音频。面对《因为爱情》词曲原作者小柯和华乐成盟要求维护其著作权的公开表示,喜马明珠公司删除了相关文章和涉案歌曲,并通过“董明珠自媒体”致歉,但明确表示格力公司和董明珠本人对涉案侵权行为无关,可此举并未赢得著作权人的谅解。

    小柯和华乐成盟认为这一致歉声明是“混淆视听”,对著作权人造成了二次伤害,以侵犯《因为爱情》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格力公司、喜马明珠公司和格力公司董事长董明珠诉至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负面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60.35万元。

    2016.9.23年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因为双方争执不下,暂时休庭,未宣判。

    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来小鹏】表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网络环境下的广告行为。如果确认其为广告行为,则应依据广告法对其内容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确认是否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据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涉案行为不涉及虚假广告行为,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则应依照侵权以及构成何种侵权行为。至于涉案多方主体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则主要看发布侵权信息时行为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以及是否有共同过错。

    【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明君律师】进一步解读了在当下互联网大环境下网络广告侵权:

    1. 网络广告侵权应该是商业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服务者提供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行为。网络广告的接受方是广大的网络消费受众;

    2. 网络广告侵权是在内容、形式、制作与发布等方面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如网络广告宣传的信息内容虚假、利用网络关键字、词广告来进行不正当竞争、通过高科技技术截取消费者私人信息并针对其发布的网络广告等;

    3. 网络广告侵权是通过各种违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物质、精神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避免此类争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自媒体作为一个对外进行内容发布的平台,未经权利人授权发布相关内容,有直接侵权的风险。在版权保护不断增强的背景下,针对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使用者对内容的审查应当更严格,相关主体在使用作品时要小心谨慎,及时获得授权,避免侵权风险。

    对此【张明君律师】谈到:网络广告的任意发布是导致网络广告侵权行为泛滥的直接诱因,因此网络广告经营主体许可制度的建立实属必要,这样通过资质过滤、事前预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此一来也对侵权行为发生后能够更直接的确定侵权主体,减少争议。

    结语

    网络广告侵权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侵权行为,相比一般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方式、侵权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点。我们不能机械的直接将其套用传统侵权理论,而应当根据其自身特征并结合运用传统的侵权理论对其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准确的界定网络广告侵权主体并根据其各自在网络广告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确定其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

    君众律师事务所由张明君律师于2009年创立,是一家专注于商业交易和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君众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公司股权、国有资产、金融证券和泛娱乐等行业领域,已为中航工业集团等央企和近百家金融和娱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微信公众号:kingand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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