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离婚事件占据了很大的版面。
据媒体报道,如果两人在婚后没有签订财产协议,意味着贝索斯将把一半财产,大约700亿美元分给前妻。
我等吃瓜群众只能隔着屏幕,看着700亿垂涎欲滴。
还有一种分手费,活跃在境外并购中,尤其是近年来国内企业进行的跨境并购,使用分手费条款的比例也日益上升。
01分手费
分手费(breakup fee),是指并购合同签订之后,出于某些原因,卖家没能按照约定把自己卖给买方,因此支付给买家的费用。
买卖没谈成,还要给钱,这是怎么一回事?
防止玩票。跨境并购流程和手续复杂,从合同签字到落地交割存在很大的时间差,为了防止中间卖家玩票,随随便便说不玩就不玩了,因此设定一定金额的分手费。
一定程度上保护买家。假设买家A辛辛苦苦,花了大把钱和大把精力,完成了对一个公司的尽调、并购协商、融资等等动作,这时候突然出现一个买家B,轻松地在A的交易方案上进行调整优化进行竞购,那买家A不就成了白给他们干活的了。
我对你付出的青春这么多年,换来了一句谢谢你的成全?
所以麻烦给钱。
卖家的股东大会否决了交易,或者董事会选择了其他买家的报价并推荐给股东大会,或卖家的其他违约(例如违反交易中的陈述与保证),都会触发分手费。
分手费一般约定在交易总价的3%左右,并购交易金额越大,分手费的比例会降低。但也有一些约定偏高的分手费,以挫伤后来者竞价的积极性,以及提高其收购成本。
02反向分手费
分手费是保护交易买方的条款,那假如是买方先变心了,卖家呢?除了分手费,还有反向分手费一说,是交易未能完成,由买家支付给卖家的。
由于并购交易中,存在政府审批、反垄断法、监管机构审核等因素影响,存在终止交易的可能性。买家支付反向分手费,和卖家支付分手费一样,有增加交易完成的确定性的意义在,除此,一部分原因是为了向卖方显示信心。
2017年安邦海外并购喜达屋未能成功,很大的阻力是因为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超过总资产15%”的监管红线。美国方面存在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会对“任何会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尤其是在军事、高科技、能源等方面的交易,更是他们的重点招呼对象。
除了监管审查可能带来的交易终止风险,买方未能成功获得并购融资、买方股东大会未能通过交易批准、买方违反陈述和保证等,都会触发反向分手费。
反向分手费会配合其他的交易机制条款一起使用,比如制约卖家的no shop(禁止招揽)条款,卖家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主动招揽其他买家。万一卖家主动勾搭了一个买家B进行抬价,买家A为了完成并购的目的,岂不是只能被迫修改方案提高竞价,这是不被允许的。
但有些情况例外,假设买家B不请自来,介入竞购,董事会基于忠慎义务,必须要衡量这些最终买家之间,谁给的方案更有益于股东,除了考虑价格因素,还有考虑支付的确定性、是否能发挥协同效应等等,从中做出选择,如果后来者买家给出的条件对股东更有益,董事会有义务更改自己向股东大会的推荐,从推荐买家A,转而推荐买家B。
虽然买家支付反向分手费是个很糟心的事,肉吃不着,还得赔进去一部分。但反向分手费对买家也有好处,买家获得了一个终止交易的正当理由,尤其是在融资困难的大环境底下,付出相对少的钱,却可以避免自己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被迫完成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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