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17 日,浙江大学对强奸犯努尔特·巴特尔作出"留校察看"的处理,事件发展到现在也没有向舆论希望的方向发展。
努尔特·巴特尔强奸案发生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凌晨,具体的细节网上己有众多挖掘。
法院判处努尔特有期徒刑一年半,缓期一年半执行。这就是说,他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浙大的初衷是什么呢?理由是,“考虑到努尔特是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以及其来自民族贫困地、又是毕业生等情况,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出发,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对违纪处分”。
我们暂且接纳这一说法,在浙大的官网上关于"留校察看"的决定有数十条,在这些公开的处分中,存在尺度不同的决定,情节不同,但有失当的情况。
有偷窃被抓的,有吸毒的,有考试作弊的......处分有留校察看的,有被抓坐牢的,有开除学籍的。
同样是学生缓刑案,被开除学籍的与强奸案两相对比,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问题是,浙大的说法并不是事实,努尔特并非“初犯”,也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来自“民族贫困地”、“又是毕业生”等情况,能够成为宽松处理的理由吗?何况从他蹦迪、摄影的爱好及花销来看,贫困之说从何而来?一门课还没有考过,又哪里来的“毕业生”?
对比一下前几天哈工大 2 个作弊的大四学生被开除学籍一事,他们不是“毕业生”?他们与努尔特的共同点是品行不端,不同点是,前者只是品行不端,后者是恶劣的犯罪。
然而得到的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难道作弊学生就不能是“学院从教育挽救民族学生”?
为什么高校时严时宽,标准不一,毫不顾忌舆论现状?
其中是不是有不可言说的民族政策的关系?
如果说并不存在明确的民族政策支持这一情况的发生,那我们可以简单地从”两少一宽“的政策说起。
“两少一宽”是 1984 年中央出台的政策,有其存在的历史背景,比较明显的就是 1983 年的“严打”。
在大家的认识中,严打与少数民族几乎是无关的,实际上关系也确实不大。
什么是“两少一宽”?
“对于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宗教界、归国侨胞、入境的港澳台胞中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要求对这几个方面的犯罪分子,“凡属县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省有关政法部门审批;省以上代表人物要捕办的,应当报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审批”,在处理上一般从宽,被简称为“两少一宽”或“两少,从宽”。
实行多年之后,这个政策基本己经不再使用了,但它带来的社会治理上的惯性却是恶劣的。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宽容被官僚系统作为懒政的借口,相当程度上在今天基层的法治治理上延续了对低烈度犯罪的纵容。
前些年出现的“切糕案”、“偷窃案”、“持刀黑恶势力”等,都是这种政策下的折射。
有的人认为,对少数民族上的政策宽松是源于少民社会中存在的落后的宗族制度,及其衍生的习惯法,以民族自决为制度背景的社会习俗。但这种解释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少民的“习惯法”事实上是与民族宗教结合的。特殊的民族习俗,与民族宗教的融合,成为现代国家法治的症结之一,与现代的成文法相当不兼容。
少民与宗教,这两个本身没有逻辑关联的事物在舆论中是如何走向统一的,这是个细思恐极的问题。
就像我们总是在怒骂优待外国人一样,外国人与特权在舆论中走向统一的原因,也不无相同之处。能说完全没有政治原因?这是自欺欺人。
要依据民族政策保留习惯法,以保存少民文化为名令其超越于法治之上,还是以成文法祛除落后的社会成俗,解决起来是一个艰难的系统性的问题,涉及的不仅仅是法律。
但这并不是决策者在个案中习惯性懒政的理由,形成对少民的特殊优待,实质是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特殊优待,这是背离现在的大势的。不仅汉族社会感到愤怒,少民精英阶层也感到愤怒。高校是中国的人才基地,国家的灵魂,不是习惯法的天下,更不是蹩脚的政治动作竞技场。
高校是青春的发动机,是江河湖海的源头活水,是进步的阶梯。如果高校都不自持,都在价值观上迎合政治的流变而放弃高校应有的公正与求真,那在高校之外广大的社会天地中,产生的裂变效应将会被无限放大。
高校应该是有精神的,也必须是有精神的。
我们常常高喊建立法治社会,以文明、和谐为目标,然而连本应有法治精神,引领社会正向精神的高校都在不同程度的迎合政治风气,中国的法治文明又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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