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讲解的案例,摘自:
赋青春【十大案件】|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探析——评析“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发明专利无效案
一项技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必须实际存在某种公开行为;
二是该公开行为必须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完成;
三是该公开行为足以使得公众通过正当途径即能够得知实质性技术内容;
四是公众应当是不特定的人,且不负有保密义务。
就药品的销售而言,公开行为即向公众公开销售药品。在药品行政审批程序中获得批准仅仅是申请者获得了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许可,是药品合法生产和上市销售的前提,获得行政批准之时并未实际发生公开销售行为,不能构成现有技术。
药品上架并做好公开销售的所有准备之时可以认定为药品的公开销售时间。
根据医院中药品的临床使用目的、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健康伦理,接触药品的医师、药师或患者使用药物的目的是治疗患者的疾病或者验证药物的治疗效果,他们均无正当理由对药品进行破坏或不当处置,即只能依据临床治疗方案使用药品,而不能将药品用于检测分析等其它目的。也就是说,公众不能通过临床使用这一方式获得药品说明书记载内容以外的结构和组成信息。因此,证据2中药品艾坦的临床使用不足以导致甲磺酸阿帕替尼的A晶型成为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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