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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开庭。我是原告,被告是我工作了23个月的某二本院校。起诉的理由是,签了10年服务期,但只工作了23个月的我,辞职离开的时候,这所学校收了198024.93元违约金(其中包括53024.93的科研启动金和安家费)。
辞职的原因是:我想去做博士后,人事处长的答复是:学校现在的师资结构不需要博士后,只需要博士。想做博士后不允许,不给开证明文件,并且要完成周20左右的教学工作量。
交辞职报告之前,不是没有犹豫。23个月全部工资收入131735.56元,要赔145000元,真是一种被钱扼住命运的感受。
多次寻找,被告知,不给违约金,不给办手续,不给档案。
用这样的方法来留住人的态度,让我下定决心离开。东拼西凑,借+贷,凑够全部,交完办手续,走人。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关于以上两条涉及违约金的内容:
--博士毕业,入职时没有任何专业培训。
--普通物流管理专业教学岗位,没有保密要求,没有签署保密协议。
鉴于以上原因,自认为,这违约金交的太冤枉,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做出不适用仲裁的书面材料。因此,提起诉讼。
人和人之间,人和单位之间,不到万不得已,都会好聚好散。
不知这个官司结果如何,事实虽然简单,但以我个人的力量去和一个那么大的二本学校去抗衡,有点势单力薄。
时至今日,我仍然庆幸,冲破这个束缚,交了钱,走了人。
也在感慨,对于心灵的约束,才是扼杀一个人最好的方式。
对于人员流动,一个学校该以怎样的态度面对,才能让人愿意留下来。虽然这不属于我该思考的范围,但辞职一事,确实让我感受到了个人力量的渺小。和用钱来束缚年轻人的有效性。
假如我没有凑齐这个钱,依然待在那所学校。再磨上一两年,没有任何进取的欲望,繁重的教学工作,和奔波。也就彻底淹没在岁月里,只能偶尔感慨一下,当初我还是有机会离开的,只不过,我没有20万。
因此,眼光要放的长远,心要向往自由!既然有向上的追求,就拼尽全力去追,去寻找。不拼,机会不会自己找上门来。
文末,祝福自己官司能赢!最重要的是感谢这个过程中主动向我伸出援助之手的老师和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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