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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30

2024-03-30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4-03-29 23:28 被阅读0次

    不适当履行是实际违约的一种,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不适当履行造成对方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本题中,孙女士因在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导致皮肤受损,商场构成不适当履行,且构成侵权行为,即成立加害给付。其中,销售者(商场)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主体,但不是缔约过失责任主体,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本题无此前提。本题题干未出现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C、D项不选。

            上面分析了违约、侵权责任的构成,但就其承担而言,《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的选择机制决定了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A、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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