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021:我的跨年度讼战
引子:胜利来的太突然
2021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许,驱车遵义途中的我,突然接到市中院石书记员电话,告知我的申请复议书裁定出来了,请自行来取。
从理论上讲,按法律程序,这是此番马拉松式讼战的第五轮,乃“生死”终局(虽然此局如果失败,倘有到省高院上诉、到同级检查院要求抗诉、到同级人大“告状”三条法律救济渠道,但途路更为艰难、结局更难预测——这,也是我在讼战过程中逐渐知晓的)。
我尽量平抑心跳,解释自己不在贵阳,央请小石直告裁定结果,并婉转提醒她这既已是印好且要发给我的文书,我无非是想第一时间知道胜负,应该不违反任何程序、条规;小石犹豫片刻后,说,好吧,我帮你看看,念给你听。
电话那头,传来轻微的纸页翻动声……很快,则是于我当时感到特别明析特别悦耳的声音:撒销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撤销撒销南明区人民法院(2020)……
“我赢了?”
“应该是吧!”
“耶!耶!!邪!!!”——我再无法顾忌形象、涵养,挥动左拳,冲着手机一阵狂喊。
贵市中院灭了南法院的三次裁定书
这场讼战历时整整22个月,个中煎熬,以“苦”以“痛”皆难以言表;演至后期,已是寻求真相之战、讨要公平之战、维护尊严之战——不得不准备以“命”相搏!
胜利是需要纪念的——纪念自己的屡败屡战、愈挫愈勇;纪念自己由一个法律白痴,演为此类诉案的半个行家!
兹复盘过程,让朋友们无聊时有“瓜”可嚼——并且,倘你不幸遭遇此类讼事时,我的教训和经验或也有借鉴之处。
背景
为方便朋友们嚼“瓜”析“瓜”,不得不先交待几个背景。
A、2016年12月,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xxx债务人应归还我xx万余元;
B、该判决2017年1月21生效,如逾期归还,债务人将承担迟延利息;
C、2018年8月,俺曾通过微信向债务人发出了追讨文字(后面才知道这在法律上叫主张权利),未果(第二天即截了图,不料这“第二天”也是致命败笔,后面细解。);
D、2019年2月,俺微信号被封(这是导致讼战的症结,后面细解。);
E、2019年12月16日,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转发了上述那张截图;
F、因清理手机内存,2019年12月16日转发的2018年8月的这张截图误删(这客观上又为债务人抵赖提供了机会)。
第一轮:狼狈完败
向债务人追债不成,2020年1月,我被迫破脸,向南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强制执行时效已过(法律规定是判决生效两年内),提出执行异议。于是,法院就得对“时效”进行审理。
4月1日,首场质证,我的窘境是,2018年的微信号被封,无法提供当时的聊天记录;尽管已将台式电脑搬到法庭,电脑微信只能显示2019年12月16日当天的文字聊天记录,转发的那张2018年8月的截图,已变成一方黑块;债务人抓住这一点,否认收到过什么截图。
法律重证据,这张截图存不存在,至为关键;如存在,即表明我在时效期主张过权利,也即时效中效过(按相关法条,两年的时效期可以从我主张过权利的那个时间点重新计算)。尽管从2019年12月16日完全的纯文字聊天记录看,俺的确转发过这张截图;尽管从转发这张截图前、后双方的对话(文字)看,转发的这张截图已表明我是在主张权利……但,我拿不出这张截图的原始载体(即已被封号的微信),债权人也否认收到过这张截图,法官也当然不能贸然决断。 4月15日,法庭传唤双方证人(各方两人)到庭调查,证人均表示2018年8月作为朋友,曾参与调解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经济纠纷,但双方证人证言各执一词,无法形成定论。
对方诡辩辞(插曲1。首场质证后,我深知原始载体的重性,恢复被封号的微信数据是第一要务。病急乱投医,我花费近2万元,先后在本地和网上找了六家专业公司、三位电脑高手,也买了两种数据恢复软件……均告失败——事后还知道,若不是有司法鉴定资质且由法院选择、确认的机构,即或数据成功恢复,用其作证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全是无用功。 (插曲2。律师说,可以请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去找腾信,但估计腾信不会受理。遂请深圳朋友去打探可行性。朋友找了腾信法务部后回复我:几无可行。一是微信已成为司法认可的证据载体,全国各类民诉官司都来求助,腾信断无力招架,一概拒绝;二是,即或案涉刑事或国安,也要视来头大小或案件大小,未必百分百受理。又有人提醒,腾信数据据说存在贵州大数据库,遂七弯八拐找到相关人士帮忙,回复:腾信数据存在贵州?传言而已。
(插曲3。再有人支招,公安网监或可去试试,他们拥有最先进的黑科技装备且不乏高手。辗转托人打听,似乎柳岸花明:只要法院依法正式委托,公安网监可以依法协助恢复或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然后,是我将电脑、手机一并送至公安;又然后,天护公义,公安果不负厚望。)
南法委托函 公安证据报告6月5日,第三次质证,法官摆出了公安出具的证据报告(含从我电脑、手机中提取的已“失踪”的相关聊关记录和15张原始截图),那张关键截图赫然在列;至此,债务人不得不认可公安证据报告的“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即承认了收到过我向其主张权利那张截图——直接证据。 但,债务人很快又找到“问题”继续诡辩:这张截图的聊天时间只显示有星期几和钟点分,无法证明它是什么时候生成的,也就无法证明债权人在有效期内主张过权利。
一时,我也惊讶,无语也无解(事后反复琢磨才发现症结:当周截图,只显示周几;逾周截图,方有月、日;跨年截图,始有年份)。
9月,南明区法院下达(2020)黔0102执异41号裁定,对我提出的申请强制执行案不予执行。
无可奈何:直接证据有瑕疵,狼狈完败。
第二轮:扯了平局
南明区法院41号送达后,我即依法向市中院提起了“复议申请”(即: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就案件进行审理)。 这个时候,我决定更换律师。
何也?首先,这半年的拉锯战中,俺恶补了N多法律功课,针对那张截图无具体年月白显示,俺懵懂知晓了诸如“瑕疵证据补正规则”、“证据倒置”、“证据保全”、“高盖然性”之类法律概念。尤其是其中的“高盖然性”(即: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我以为可能算是专为我“量身定制”的救命稻草。因为,那张截图的确存在无具体年月日的瑕疵,但已有的证人证言、短信和微信聊天内容等一系列相关间接证据,证明那张截图只能生成于2018年8月具有高盖然性。在第三轮质证前,我向律师提出了从“证据倒置”、“证据保全”、“高盖然性”三方面作辩护,律师一笑,不屑。而往后的辨战,却证明了“高盖然性”之类思路确有可取之处。
其二,我愈愈感觉律师的不倾力不上心——标的小,委实也真难让她倾力上心。第二个律师也是朋友好心推荐的。他坚持不签约不收费,只让朋友转告我,纯属友情出援,如赢了,酌情感谢也不迟。仅有的两次交流下来,我也感了他的心不在焉——毕竟,据说这位西政出来的大律,向来承接的均是标的数百万数千万的案子。
此轮与债务人在市中院的过招,是在2020年11月25日,双方各说各话,无波无澜;很失望的是,并没与我作一次深度交流以透彻案情的这位继任大律,似无可圈可点之处,仅是出面撑个场子而已。
11月25日,市中院作出(2020)黔01执复202号裁定书,认为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裁定撤销南明法院的41号裁定,驳回债务人的执行异议申请;
于我这边,则指了一条路:如不服南明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可以通过执行异议途径寻求救济。
此轮双方无有输赢——平局。
第三轮:无战即败
2021年1月,我据市中院的202号裁定书,向南明法院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2021年4月9日,南明法院却依旧认定我未在法律时效期内主张过权利,于作出(2020)黔0102执535号之一裁定书,对我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不予执行。
这一轮,没有质证,也没有辩护机会,我直接溃败!
这时,俺又才知道一个概念:书面审理。 但我上网查询,才感觉南明法院这次做的书面审理似乎不太合乎程序,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而我,并未受过任何询问。
当然,我也无处去讨说法。
第四轮:默寞落败
在静候第三轮讼战结果时,为做好打下去的最坏准备,我开始思忖再换律师。
为什么?
三轮体验,我觉得不妨摈弃求助朋友关系、盲信大牌的老观念,去网上找律师——人可海选不说,费用还更好讨价还价!
网上一番搜索比较,三十出头的吴超合了眼缘。于是约见、签约、付费,以风险代理(即事前仅支付适量车马、资料费,胜诉后按标的的百分比提取律师费)方式委托。
吴超虽非出自名校,但他敦厚朴实的形象给人信任感,更有一句“穷尽一切法条打下去”的话让俺信心倍增。
吴超提出的“书证提出命令”概念(指: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应该说为我在后来单打独斗中又添了件利器。
惜,偏偏此时,我却没挡住又一个大牌的诱惑——春节期间,有朋友在席间知道我的官司烦恼后,主动找某高校法学院院长推荐了一位大牌律师。
此兄背景了得,不仅是西政硕士,更有十年从警资历,时下还是开有律所的高校法学教授。
吴超与大牌两相比较,我的选择你不猜也知道。
但,这位大牌依然让我大失所望。除了首次见面介绍案情、二次见面签约付费,我再难见此兄尊容——我官司的一应事宜,均由他指派的助手小李(一位估计才毕业不久的大学生)打理。
有些欣慰的是,小李真还蛮敬业,不仅很快弄出了一份虚拟法庭质证辩护辞让我从当事人角度帮助推敲,甚至在我的提醒下,奔走两级法院,把所有庭证记录全部拍了回来。
感谢小李,在他针对南明法院535号之一裁定书提交的“执行异议书”中,“证据分担”概念让我眼前骤亮;而他拍回的所有庭证记录,让我从中找到了一系列间接证据!
痛苦的是,并做好唇枪舌战的充分准备之时,南明法院依然在未询问过当事人的情况下完成了书面审理。
5月25日,南明法院(2021)黔01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出炉——该裁定书沿用此前的主要裁定依据,即那张截图无明确的时间显示,不能确认我在两年有效期主张过权利,驳回我的执行异议申请。
庭辩无门,默寞落败。
第五轮:独孤求战
按法律规定,我还有最后一博的机会,但必须在十天之内向市中院提交申请复议书。 胜败剩此一役,我把希望全托寄于那位高校大牌仁兄。
然而很遗憾,对方没有理会也无法理解我的焦虑,数次约定好沟通,均被他多次单方面更改时间,及至申请复议大限倒数第三天,大牌仍以种种理由无法确认与我碰面的具体时间。
一气二怒之下,我以微信向他发出了中止委托的信息。
是的,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
贵阳有句活:各人的身体各人顾惜,官司不亦然?
我决定披挂上阵,独孤求战!
我先冷静梳理了这一年的经历、感受,作出了两点判断:因为标的小,律师不上心,仅仅孤立地就证据言证据,并未与当事人非常非常地充分沟通,抠挖细节,并在此基础上“穷尽一切法条”(其实,如果证据刚硬,我请律师作甚?)。
法律于他们是一种信仰抑或一门生意?
我也是俗人一个,理解!
法官方面,有办案结案率压在肩上,他们通常只认直接的刚性的证据,既省心省力,也不可能诟病于人,很难真正愿意并做到对每一个案子缜密审理、穷追真相,维护公平正义;第一轮如此,二轮、三轮接手的法官,或既可能碍于情面,不会否定本院同事的裁定,又可能受此前同事的裁定先入为主的影响,不妨轻轻松松地依葫芦画瓢。
我也是体制人一枚??,理解!
结论:那张作为直接证据的关键截图,的确存有时间显示问题的瑕疵,但真相永远存在着;需要做的是根据相关法条,梳理清晰所有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倘遇上敬业恪职的法官,依然有大概率胜算。
这一年多的法律功课不该辜负那无数个被思虑煎熬的日夜昏晓吧?
我,开始自己自己撰写复议申请书。
一年前被首任律师嗤鼻的“高盖然性”概念一直荦绕在脑,循着此类相关案例的网上搜索,一系列法律概念(间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理法则)开始烛照正在黑巷子里踽踽独行的我,随着对这些概念的琢磨与整合,随着对所有质证记录、证人证言、裁定文书的比对和研判,我愈发感觉这条维权的黑巷子渐次通体光亮了!
尤其,对一个细节的顿悟真想让我猛抽自己的耳括子,也更让我倍受鼓舞——当初,债务人质疑那张截图没有具体时间显示,驳得我和律师都目瞪口呆,无语也无辙;但,天啊,这张截图里约60个字的文字信息,本身就有“去年”和“今年”以及几个具体的金额数字表达;将这些已清晰显示的具体时间、数字和几次质证记录中的债权人的自认内容结合起来,“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即可完成这张截图具体生存时间的拼图,从而证明那张截图在2018年8月生成具有“高盖然性”。
——魔鬼藏于细节!
一个通宵两包香烟三杯咖啡的价码,为我兑换了这份5千余字的《复议申请书》。
我的《复议申请书》开篇直指南明区法院“犯有”三宗“罪”:
1、该裁定书审理粗糙、裁定草率。
2、不给申请人质证辩论的机会。
3、裁定书完全忽视间接证据。
在具体辩护中,我重点阐述了三点:
1、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条,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存在瑕疵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证据并在间接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后为案件的事实情况提供建议证明;人民法院可以借助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理法则,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认定案件事实。
从当事人提供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到法庭质证时债务人的自认记录、证人证言,一系列的间接证据与本案事实客观上存在高度关联性,它们与那张有瑕疵的关键截图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证据锁链;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那份关键截图是2018年以后生存的可能性,它们得出的结论是,那张穆倍贤主张权利的关键截图只能是2018年8月这个时间段产生的,也即证明穆倍贤在执行时效期满之前已主张过债权。
2、微信已是法律认可的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的特殊性是双方同时持有相同的书证;穆倍贤已提出一系列证据,证明这是2018年8月生成的截图,债务人拒绝认可;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为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从证据的完整性入手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种时候,举证责任就移转到债务人这一方;债务人认可了公安提供的那张截图的“三性”,按常识来讲债务人也即认可了其的微信中同时存有这张截图;如果债务人不按法律义务举证,理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3、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章第二节第一百三十七条已明确: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该条款还具体指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根据微信使用常识、经验,债务人已认可的公安网监提取的截图和穆倍贤转发这份截图时附的文字都已同时进入“特定系统”即穆倍贤和债务人的手机;聊天中,穆倍贤还先作了非常明确的意思即“请看去年2018年8月我们的微信聊天截图”这句话,随后即发了这张截图,穆倍贤的意思表示已经完成并且生效。
据此,即可认定债人已经明白、理解、接受了那张截图属于2018年8月穆倍贤与债务人的微信聊天截图这个“意思表示”,实际也就默认了穆倍贤2018年8月即向其主张过权利。
……细碎不再赘述;结局:我赢了!
市中院裁定书末了,还有一槽,不吐不快:
同一个案子,市中院最后的裁定书约1万字,而南明法院的三份裁定书的总字数仅约六千。
严谨缜密PK粗糙草率?细思极恐!
202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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