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是日常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事情。但关于借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大家由了解多少呢?今天,我将借款时经常被忽略的问题进行如下总结: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67条规定: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支付利息,是需要在借款时便约定利息的时候需要还本付息,若借款时约定无息或者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则不需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中,有时候会出现借十万,约定一年利息利息2分,那么一年期的利息便是24000元,而很多时候在借款的时候,借款人便在借款时将一年的利息预先扣除,直接拿走76000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按实际拿走的数额确定实际借款数额)
3、很多时候借款时书写的借款合同都会很简单,可能就是“某某今借谁XXX元,然后落款年月日。”可能对于还款日期都没有具体约定,那么关于借款合同(借条)中应当写明的信息都有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而其中我想说的是用途一项,这是所有借款内容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般都会想,我将钱借出去(也许还约定了利息),我管他做什么呢?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法律规定说明借款人如果拿着借来的钱去做违法的事情出了事,可能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无效会导致这个钱你要不回来。
“可我不知道他借钱做什么呀”也许你会说,但是你怎么证明你不知道呢,这便需要在借款的时候让借款人将用途写在借条上,一旦出问题,可以拿出来证明自己对于借款人拿着款项做违法事情的情况并不知情。
生活中,借款人真的在用从你这里借来的钱做违法的事情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73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里解除合同,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进行。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是极端的,但是,你要知道!)
4、如果借款人一直不还款,最迟什么时候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要回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3年。
便是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的第二天开始起算3年。(这里并不包括担保人、担保物的情况)
所以,当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时候,作为贷款人(出借方)发现借款人还不上钱,贷款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微信等能够留痕的方式向其索要,目的是为了将借款人承认自己借款的事实做留痕,有此留痕便还可以从催缴还款日的第二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因为,一旦诉讼时效过了,即使通过法院诉讼途径,借款人也可以不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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