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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员工跳楼自杀,家属索要千万赔偿,可能这个官司根本打不赢!

宁波银行员工跳楼自杀,家属索要千万赔偿,可能这个官司根本打不赢!

作者: 谁说法律不有趣 | 来源:发表于2020-05-09 13:56 被阅读0次

    5月6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宁波银行员工吴某从自家居住的小区跳楼身亡。5月8日,吴某家属微博连续发文,声称银行的工作强度与压力过高,指责银行逼死丈夫讨要说法。随即,宁波银行回应称,经公安鉴定吴某符合抑郁自杀特征,并爆料家属索要1000多万赔偿,暗指家属抑郁症碰瓷。

    如果双方最终闹上法庭,家属向宁波银行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如果吴某家属主张宁波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可能的诉讼方向只有两个:第一种,基于“吴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要求工伤赔偿;第二种,基于“银行侵权导致吴某抑郁症而死亡”要求侵权赔偿。

    但很遗憾,以上两种主张,吴某家属可能都难以获得审判上的支持。

    第一种:要求工伤赔偿,是不可行的。

    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自残或者自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更何况,抑郁症目前也不在国家法定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内,抑郁症本身也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因此,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这一点没有争议。

    第二种: 要求侵权赔偿,举证责任难度大,获得支持可能性小

    或许在大多人眼中,抑郁症似乎和工作压力大是挂钩的,抑郁症导致的自杀似乎银行脱不了干系。但是,如果上升到诉讼的法律层面,一切要用证据说话。

    侵权赔偿的诉讼思路下,吴某家属需要证明:宁波银行经常要求吴某加班加点,损害了吴某的民事权益,使吴某出现心理和身体上的精神压力,产生抑郁情绪,是导致其自杀的唯一原因,银行对吴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吴某自杀事件与银行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如果吴某家属无法证明上述事宜,就要面对败诉的风险。

    但事实上,本案的举证难度很大。即使吴某家属能够举证证明,吴某经常被迫超负荷的加班加点,造成身体严重透支与精神压力的,也难以证明是“加班”导致了吴某的“抑郁症”,而非其他原因。而本案中,吴某的死亡时间,根据银行陈述,是非工作时间;死亡地点是其生活小区,也与宁波银行不存在关联,更难以证明,银行对死亡存在过错,吴某自杀与银行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即使上述举证责任都完成的,宁波银行方在诉讼中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进行抗辩。

    因此,综合分析下,笔者认为吴某家属的侵权责任赔偿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一条路也不好走。

    最后,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对于抑郁症这种特殊的疾病给予更多的关注,也希望宁波银行能够本着人道主义精神与吴某家属积极沟通,给予更多的关怀与温暖!

    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愿逝者安息。愿看到文章的你,心中仍有光,归来还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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