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着从语言哲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以下默认用某一主义的思想。
一个词项的概念内容是由它在众多句子的实质推理关系中扮演的角色来决定。
在众多的推理关系中,存在着某种被设定起来的特定的实质推理关系。
实例:亚里士多德关于主词和谓词的说明。
举例说明:
某归是一个学者。
那么在这个句子中,“某归”只能充当主词,而“学者”则只能扮演谓词的角色,原则上不能互换。根本上说,就是“学者”这个词项在诸句子及其推理关系中,让“某归”作为以它为主词的句子的谓词时,推理出的句子的真值与语言体系中其它句子的产生了矛盾,而在整体上(某种融贯论标准)认为这个句子(某归做谓词)的用法是不规范的。如此,基本可以说,学者这个词比较于任何一个个人,是一种抽象的东西。
3,抽象就是一种语言规范。在语言体系中,以某种理由(一种可能性是实践的理由)设定起来的实质推理的有效性。说什么东西是抽象,即是说承认了这个东西的上述语言规范性。
那么回答题主的问题:
有一些问题我不太明白想表达的意思,故回答那些我看得懂的问题。
1,至少给出了某一种定义,虽然只是给出了概念体系之中抽象的涵义。
2,按照这个思想,那么理论上是存在着一个抽象度的比较度量的。
3,按照老黑格尔的说法(特别适用于这里),感性确定性即是最具体,最不抽象的东西,也同时可以认为是最抽象,最不具体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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