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问题都有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普罗泰哥拉的这个命题是说事实上人们各持己见,在所有问题上都可能形成两个同样为真却又互相对立的命题。
在任何时候,事物显现的方式都取决于人类自身所处的情境。而我们能不断出入于这些情境。但是,要是视角由社会地位或经济上占统治的阶级来决定,使在不同基本视角之间的转换变得像从一个阶级转到另一个阶级那样困难的话,那这个命题就变成一个揭示社会交往困难的社会学命题。如果不同团体或阶级的人无法互相理解,那政治领域的开放交流也就无法出现。此外,如果社会团体间的基本利益冲突的话,那么有的只是充满冲突和缺乏相互理解的政治。只有当社会基本利益的冲突和理解的冲突随社会阶级一起消除后,作为理性讨论和治理的政治才会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讨论的都是群体而非个人,事物以不同的方式向不同职业群、不同社会阶级、不同国家、不同年龄群、不同性别和不同种族显现。同样,我们也可以把普罗泰哥拉的“人是万物尺度”的命题理解为是个人根据他们的经验和处境把自己的印象加在事物上。个人是万物的尺度。
幸福者和不幸者、妄想者和狂喜者,各有各的世界。这种说法作为心理学命题,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但要是把这个命题说得更极端一点,声称所有被感觉到的知识都取决于个人的不同推测,那我们又一次遇到了观点的自相矛盾:是否这个观点本身也仅仅是个人观点的
至此,我们把人是万物尺度的命题看作一个认识论命题,一个关于事物如何在人们面前显现的问题。但我们还可以把这个命题解释为规范性的命题:人是万物的尺度,从某种意义说也就意味着现象的价值或意义是相对人而言的。
普罗泰哥拉认为我们无法认识诸神的论据有两个:神在人的感觉之外和人生的短促。第一个论据不是说神不存在,而是说人无法感知它——这隐含的意思是说感觉是人类经验的基础。而柏拉图主义者对此进行批判。第二个论据似乎是说,假如人生能长久一点的话,那我们对神就能知道得更多一点——就此而言,这个理由既承认神的存在,也承认我们对神的认识会随着生命的延长而增多。
主张一个观点总有与之对立观点的存在,不只是被解释为对不加怀疑地接受现有规范的间接批评:不管伦理规范还是政治规范,除了现有规范外,还有同样受人支持的其他可替代规范。这个论据还可以用来支持传统:传统规范与其他规范一样良好。如果把不可知论解释成反对把基本的伦理-政治规范建立在神意基础上,那么与之相反的观点也可被解释为反对把伦理-政治规范直接建立在流行的传统上。
对“人是万物尺度”这一命题的一种解释认为社会是评判规范问题的最终标准。这种观点认为,价值和规范只对植根于其间的社会有效,而对其他社会不适用。就一套规范和价值只在一个社会中有效,而在其他社会中又是另一套规范和价值起作用而言,这既是一种相对主义的也是一种绝对主义的观点。我们下棋时,必须遵循下棋的规则。但当我们玩纸牌游戏时,遵循的是不同的纸牌规则。在雅典有一套有效的具体规则的同时,也存在另外一套或许与雅典规则相冲突、但对波斯有效的规则。
在这里,我们面临两种基本的法律观。一种法律观认为,有效法(valid law)是在任何时候都真实存在的法律,或称实证法(positive law)。另一种法律观认为,有效法与实证法不同;有效法诉诸的是自然法理念。在后面的争论中,我们会论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权利论哲学之间的对立。我们将会看到,问题在于,人类是否能超越传统,以某种方式获得普遍规范和真知。
智者派提出了关于伦理学、社会科学和认识论的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一直用一些关键术语如相对主义与绝对主义,权利与权力,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个人与社会,理智与情感等表示。
道德和法律原则无法通过感觉或观察来证明,感觉和观察只能证明描述性或说明性的命题:“约翰有一头红发”这一命题,只要看看约翰本人就能证明对错。但像“约翰应该出差”这样的命题无法通过看某物来证明对错。
此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从一种特定的自然法观念,对出现在智者派中的实证论倾向进行批判。柏拉图的理念论就是试图对是否存在一个普遍伦理-政治秩序的问题给出一个肯定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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