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管子》学习第28天《立政第四》篇第6段

《管子》学习第28天《立政第四》篇第6段

作者: 流水王丽霞 | 来源:发表于2023-10-18 07:30 被阅读0次

    弘毅乐学书院《管子》学习第28天《立政第四》篇第6段

    原文阅读

    《管子》学习第28天《立政第四》篇第6段

            孟春之朝,君自听朝,论爵赏、校官,终五日。季冬之夕,君自听朝,论罚罪刑杀,亦终五日。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五属大夫,皆以行车朝,出朝不敢就舍,遂行。至都之日,遂于庙,致属吏,皆受宪。宪既布,乃发使者,致令以布宪之日,蚤晏之时。

          右“首宪”。

    字词注释

    [1]孟春之朝(zhāo):指正月月初。孟春,春天头一个月。

    [2]听朝:处理朝政。

    [3]论:议论,评定。校(jiào)官:稽查职事,考核政绩。校,考核。

    [4]季冬之夕:十二月底。季,四季最末一个月。夕,傍晚。此指月末、月底。

    [5]罚罪刑杀:处罚杀戮有罪之人。

    [6]朔:初一。

    [7]布宪:公布法令,颁布法律政令。宪,法度,政令。

    [8]五属大夫:野的行政长官。国都划分为五乡,乡之外的野划分为五属,每属设一大夫,统称五属大夫。

    [9]受:接受。太史:负责记录历史、掌管文献典籍的官员。

    [10]身:亲自。习宪:熟悉法令。

    [11]入籍:归档。太府:保存档案文书的官府。

    [12]分于君前:副本提供给君主。如后世官府文书之有正副本,即将底本存入太府归档。

    [13]遂:前往,到达。乡官:乡师办事之处。官,同“馆”。馆舍。

    [14]致:送诣。一说汇聚众人,召集,招引。乡属:乡师所属的官吏。

    [15]及于游宗,皆受宪:一直召集到游宗这一级,全部都来领教受习宪法律令。

    [16]反致令:返回去复命。反,同“返”。返回。致令,交回君令。即事后汇报。

    [17]就舍:回到住处。

    [18]留令:延误君令。

    [19]罪死不赦:按罪当处死,不能赦免。

    [20]以行车朝:乘车入朝。

    [21]都:都邑。属的行政中心,即五属大夫官府所在地。凡邑有先君之主(旧宗庙)曰都,无曰邑。

    [22]“宪既布”四句:这几句是说五属大夫布宪令之后,派使者向君上交令,报告颁布宪令的时间早晚。蚤,通“早”。晏,晚。

    [23]以:通“已”。已经。以、已,古字通。

    [24]行宪:执行法令,推行法律政令于五乡、五属。

    [25]考宪:岁终考成。即考察所悬之表,是否合于所藏之籍。指考察检验法律政令的执行情况。

    [26]侈:多余。指法令内容增多或超出正本的部分。专制:专断,独断专行。此指擅改君王命令。制,帝王的命令。

    [27]不足:法令内容与正本缺少的部分。亏令:亏缺法律政令。指法令条文不全,与正本不符。

    [28]首宪:岁首颁布之宪。指年头正月初君主颁布的法令。

    [29]布宪:当为“行宪”,推动执行首宪。一说指布宪于国都之后,然后次第颁布到地方,若地方率先颁布“首宪”则为专制。

    译文参考

              正月初起,国君要亲自处理朝政,评定爵位赏赐,考核官吏政绩,共需连用五天时间。腊月末尾,国君也要亲临朝政,审议论定惩罚、定罪、判刑、处死诸事,也是连用五天时间。正月初一日,百官聚首在朝,国君向全国颁布政法命令。五乡乡师和五属大夫都从太史手中领受法令典册,都要在国君面前学习法令熟悉条文。当太史宣布法令之后,把正本底册存入太府,副本交国君以便稽考。五乡乡师出朝以后,就直接到乡的办事处召集本乡所属官吏,直至游宗,都得同来领受法令。法令公布完毕后,要及时回报朝廷,然后才能回到住处;法令没有公布,回复报告没有交回,不敢到住处休息;否则,就叫作“滞留君令”,那是必定处死之罪,不容宽赦的。五属大夫,都是乘车入朝的,但出朝以后也不能到住处休息,必须要立即出发。回到都邑的当天,就在祖庙里召集所属官员属吏,一同来领受法令。法令公布传达后,马上便派遣使者回报,向地方传达政令的日期、早晚。法令已经公布完毕,使者也已经派遣出去,然后才能回到住所休息;法令没有公布完毕,或者使者没有派出去,不能回到住所休息;否则,也叫“滞留君令”,必处死罪,不容宽赦。法令公布后,如果有不执行法令的,叫“不从君令”,必处死罪,不容宽赦。检查法令文件的实施情况,如有与太府所存正本不符合的地方,多出来的部分就叫作专制,属妄添君令,缺少了的部分叫作亏令,属擅减君令,都是必处死罪,不容宽赦。君主这个岁首颁布的法令,即所谓首宪,在法令公布以后,各地就可以遵照执行了。

    以上是“首宪”。

    核心内容解读

          本段内容承接上文,重点阐述了“校官”考核制度。文中具体详细地记录了国家法令从上到下颁布的流程和考核标准。这也许就是管仲为齐桓公规定的每年一次定时由国君亲自考核官员的制度。

            正月初始,国君处理重要国事,“爵赏校官”“罚罪刑杀”的对象包括各级官吏,然后,向全国颁布政法命令。散朝以后,五乡之师和五属大夫就必须立即下达法令,直到基层。如没有及时下达,便是死罪。法令下达贯彻完毕,还必须及时回报朝廷。这样全面而又严格监督法令的执行,在管仲以前大概未曾有过。有学者认为这是国家制定根本大法(宪法)的开端。

          可以看出,战国时期官僚政治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主张王者考核诸侯,进而黜不能,这与血缘为基础的世卿世禄迥异,官僚以军功或才干为晋升基础,以君主的俸禄为生存手段。这样的考核制度有效地助力于人才选拔和管理绩效。

            梁启超认为,管仲建立的官僚政治就很有特色,“不徒在其登庸之得当,而尤在其综核之得宜,所谓待之以法是也。”政治最易滋生腐败,管仲能够提出严明的制度法规流程让齐桓公对官吏加以考核管理,体现了一位伟大政治家的智慧。梁启超对此给予非常高的评价。“故吾国数千年历史中,其有能整顿官僚者,其政必小康,否则废弛以底灭亡。然则改良官僚政治,虽谓为中国政治家之第一义焉可也。洵如是也,请师管子。”“凡言官僚政治者,皆当以为模范矣。”

    《管子》学习的背景知识

    宪法概念的起源及流变

            近世以降,constitution一词东渐吾国,又激活了“宪法”这一古老的汉语词汇。被深深地嵌入中国特定历史情境中的宪法概念由此获得了西方现代政制与中国本土性的双重蕴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激活了宪法这个古老的汉语词汇,使它与现代性的政治法律话语发生关联。

            “宪法”(constitution)一词的现代意义生成过程有两条线索:一条是作为一个政治术语在表达政府体制的总体安排这层意思上的演变过程;另一条是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用以表达根本性法律的含义的确定过程。前者主要是由英国实践的,后者更多的是由美国(包括北美殖民地时期)提供的。就概念的历史渊源讲,前者与古希腊politeia一词相关,后者与拉丁文constitutio有着联系。

            英语世界里的constitution一词在16世纪以前主要是一个医学概念,用以表达灵魂与肉体的构成方式。直到18世纪,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在其《联邦党人文集》的第38篇中还把可以改善或毒害病人“状况”(constitution)的药方与对美国宪法的建议作类比。

          16世纪以后,随着英语在正式法律文献中运用得越来越普遍,英语世界才开始在“组织实体”“政治实体”的意义上使用constitution这个术语。从此以后,该术语才从一个医学的词汇逐渐演变成一个政治术语。这个演变过程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它经历了从自然现象到政治现象的类比。

            宪法无论在英国还是美国,其语义的生成都与“社会契约”毫无关联。当西方的思想家们把社会契约理论作为论证公民国家的起源及其合理性的正当根据时,宪法作为一种政府的构造形式或政府的根本规则也随之被看作社会契约的模本。

              关于汉语中的“宪”字,以下的内容经常为中国宪法教科书所引用:“率作兴事,慎乃宪”(《尚书·益稷》);“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尚书·胤征》);“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墨子·非命上》);“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管子·立政》)。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对“宪”也有类似的解释:“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这些只是对“宪”字的解释。 “宪”与“法”连用,用以表达的句子在下列典籍中可以找到:“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管子·七法》);“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国语·晋语九》);等等。

            “宪”与“宪法”指的是“根本性” ,譬如,已形成的王权体制,以及这个体制或体制的最高者确立的规则。这些规则之所以是根本性的,是因为在制定者看来它涉及国家的秩序与和谐。“根本性”又可以引申出“权威性”和“至上性”这样的概念,它是人们必须敬畏与尊崇的根据。不管西方那种被我们称作宪法”的东西的所指如何变化,不变的是它的正当性和根本性。正是后者使中国在现代意义上运用“宪法”这个概念表达西方的制度和规则时,始终潜含了“中国性”的理解。

    参考资料

    《梁启超评历史人物合集(先秦卷):孔子传 老子传 管子传》,梁启超,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8年1月

    《管子(全二册)——中华经典名著全本全注全译丛书》,李山 轩新丽 译注,中华书局,2019年4月

    《洋为中用:中国法政知识考古》,王人博 等,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3月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管子》学习第28天《立政第四》篇第6段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eloqi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