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离俗》:“齐晋相与战,平阿(战国齐邑)之余子(周代兵役制度规定每户以一人为正卒,余者为羡卒,即余子),亡戟得矛,却而去,不自快,谓路之人曰:‘亡戟得矛,可以归乎?’路之人曰:‘戟亦兵(兵器)也,矛亦兵也,亡兵得兵,何为不可以归?’去行,心犹不自快,遇高唐之孤叔无孙,当其马前曰:‘今者战,亡戟得矛,可以归乎?’叔无孙曰:‘矛非戟也,戟非矛也,亡戟得矛,岂亢责(高诱注:“亢,当也”)也哉!’”春
秋时齐晋交战,齐国的一个士兵丢失了自己的戟却拾得了一只矛。丢了自己的武器,他心中总感到不愉快,便以此向别人去问得失,寻看法。路人认为,亡戟得矛,得失相当;叔无孙则认为,亡戟得矛,得失不相当。说得失相当,是因为戟和矛都是兵器,着眼于大同;说得失不相当,是因为戟和矛毕竟有区别,着眼于小异;所以即使对于同一件事,观点不同,结论也必然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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