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近日下发了“关于组织行业性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签署《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的通知”,指出要有效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建立金融广告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广东省金融监管部门也联手在广州举办“3.15广东金融广告治理宣传活动”,在启动仪式上,广东省七家主要金融行业协会代表各自会员签署了“自律公约”。
作为国内首份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相关的自律公约,广东省此次下发的《自律公约》可圈可点,不仅对最新互联网金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做了全面的汇总与进一步明确指引,还提出了一些新的金融广告宣传管理措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虽然这份自律公约只约束广东省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但是它结合了现行广告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汇集了行业内专家智慧,提出了新的监管措施,兼具科学性与指导性,很有可能被监管机构纳入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值得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重点关注与学习。以下是笔者对“自律公约”重点内容进行解读,供企业参考。
一、全面汇总违规情形负面清单
广东省“自律公约”全面汇总了《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问题自查指引表》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多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广告标语极限用词的使用、数据文摘等的引证、投资收益回报的宣传问题、风险责任的提示问题。重点条款如下。
笔者认为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八条所罗列的词汇。“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这类过去仅在《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被明确禁止违规使用的措辞,首次被扩大到适用所有的金融产品广告宣传用语,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上海、广东、厦门、江西等地的整改指引都对P2P广告宣传词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要求企业不得对收益水平或获利前景等使用“最佳、安全、风险较低”等误导性词语,深圳还特别强调了广告宣传中不得含有“理财、预期收益率”等具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该条规定符合目前金融产品监管趋势,不排除之后监管部门将此条规定纳入“规范性法律法规”。
二、提广告监管七项新规
除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广东省自律公约还有许多创新之处值得关注,笔者重点整理出了七项监管新规:
其中,公约第十一条尤为重要,不仅规定了银行存管不得用作营销宣传,还对校园贷的备案、宣传、资费等内容进行了全流程的细致规定。企业不仅需要取得经营校园贷的相应许可,还需制定贷款门槛清单并报企业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发布校园贷广告也需在显著位置明确规定禁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明示所收资费及收费方式和金额,并提示有关风险。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操作,否则将涉嫌违规。
公约第十二条则首次明确规定了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机构以及发布广告的网贷平台方在发布金融广告、宣传文稿前的预审流程。企业机构应将广告、宣传等交由本机构法律合规部门审查通过,平台方也应对发布的金融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严格合规性、适当性审查。一旦发现含有禁止性内容的广告、宣传文稿,应立即停止发布并规范留存有关档案资料,若出现违反规定发布此类广告、宣传的情况,企业需要对其引发的后果负责。
公约第十三条是防止各企业、机构故意规避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规定的条款,强调了不得利用员工个人或者外聘人员名义、业务外包等方式,进行违规金融业务广告、宣传、推介、劝诱。
公约第十四条说明了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违规后果,联合会和协会有权将会员单位的违法广告、宣传及相关信息报送广东金融广告治理办公室等监管部门,并会商对发布违法金融广告宣传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及进行风险提示。除此以外,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等协会未来还将成立金融广告宣传自律审查制度和机构,在该机构成立后,相关会员单位还需将拟发布的广告、宣传文本报该机构备案。可见联合会和协会此类自律组织的作用将大大加强,这也有利于监管的进一步规范和落实。
最后,除了以上表格中所列的八项新规定外,公约第五、七、八、九、十条均使用了“各企业、机构在其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和第三方平台”的说法,这也是对广告宣传平台范围扩大化的首次明确强调,同样值得留意。
面对金融广告监管升级,企业在广告宣传吸引用户的同时应规范用语避免踩雷。广东省的做法值得学习,政府在加强监管合作的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