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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之简介 (或称“创业投资基金”)

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之简介 (或称“创业投资基金”)

作者: 北京刑辩丁飞鹏律师 | 来源:发表于2017-06-15 11:32 被阅读0次

    一、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一般程序

    首先,要有作为管理层的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合伙人的发起人。
    资产管理机构可以是公司制企业,也可以是合伙制企业,或者是其他的组织,资产管理机构一般要求有金融投资界专业人士和经济、金融界知名专家、学者与教授组成顾问团队。
    其次,资产管理机构作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发起人,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特征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具体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与管理。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般以货币出资,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三、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的法律

    在北京地区,成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2月20日联合下发);
    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京金融[2009]9号)》(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15日联合下发)。

    四、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设立有限合伙的相关规定:

    1)有二个以上五十以下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1、如果备案,必须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2、经营范围限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1)创业投资业务;
    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运作管理基本模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1、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普通合伙人如果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由具备上述条件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来担任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责任。

    2、委托第三方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等第三方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该第三方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方可以是依法成立的投资公司,各地方性法规对投资公司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有不同的规定。

    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事项

    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1月1日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以及计算个人投资者所得税的税率依据等。

    2《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2000年6月21日《通知》就企业股权投资所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等的所得税处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创业投资公司/基金股权投资所得、股权转让方式的所得税缴纳等问题。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
    2003年3月1日“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外商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4《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2003年3月1日(1)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明确提出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2)组建为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以创业投资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再次明确了组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问题。(3组建为非法人的创业投资企业,根据税法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6年1月1日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20%的投资收益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2007年6月1日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申报缴纳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及其《实施条例》
    2008年1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规定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由此可见,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取得所得时分别纳税。

    七、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备案的流程事项

    (一)设立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具体按照设立地的工商行政局网站提供下载的格式填写(见附件一);
    2)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见附件二);
    4)合伙协议(见附件三);
    5)出资权属证明(应当包括非货币资产的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
    6)经营场所证明(可以是自有的房产、地产权利证书,也可以是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权益);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人的委托书(见附件四);
    8)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管理

    如果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享受政策优惠。《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其中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

    合作洽商请联系QQ:20237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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