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某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相关费用承担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市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指出市各级法院针对网络拍卖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司法拍卖各参与人的利益方面提出了建议。我们认为上述建议具有很强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对我们进一步提升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度、规范执行财产处置方式、提高执行价款到位比例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启示作用。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攻坚战打响以来,临沂法院全力攻坚,不断推进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执行质效得到较大提升。尤其是网络司法拍卖全面铺开以来,其在便捷执行财产变现、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不法利益链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仅2019年1至7月,全市法院总涉及拍卖案件数1046件,拍卖标的数1602件,成交金额为9.25亿,标的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逐步让透明阳光高效的改革红利释放到每一起执行案件中。
享受着网络司法拍卖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看到,作为一个与多方存在现实利益的新生事物,目前仅有一部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定,仍存在司法实务中缺乏足够理论支撑的尴尬,加之在网拍过程中许多竞买人竞拍前对于税费成本预估不足,该条款的设定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您在提案中举例论证的也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的一个典型。目前在实务中,法院对司法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方承担相关税、费,是依据最高院和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实施,目前山东高院的网络司法拍卖案例也是以竞卖人承担相关税费方式进行的。如此约定,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保障国家税收。法院系统拍卖费用约定前提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实现,网拍对税、费的约定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管实施,不在拍卖过程中导致税款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精神,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对于税务部门而言,虽没有专门针对司法处置的征税专门规定,但各地税务部门不约而同地参照二手交易方式征税,否则无法办理过户。改变现状显然需要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如不对税费在网拍中约定,对被执行人而言,通过执行程序转让资产,还有可能获益,这背离强制执行的本质;对于法院而言,如此处理容易滋生逃避税费的虚假诉讼,且难于防范。因此,在当前的执行实践中,执行法院接受税务机关参照二手交易方式征税的做法,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二是拍卖公告中约定买受方承担税、费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列明费用由买方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首先这是转让方和买受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相关税法规定并未禁止交易双方约定税收负担实际由纳税人以外的主体承担。因此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方承担相关税费并未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法院在拍卖公告中需要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该约定,尽到告知义务。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需要考虑税费的因素,特别是在不动产拍卖中,涉及的税费金额较大,这些都是买受人将承担的成本。
三是被执行人往往缺乏缴费能力。实践中,往往是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才拍卖其特定财产,考虑到案件执行效果及效率,网络司法拍卖中,由于被执行人往往没有相关税费的支付能力,因此法院往往会在拍卖公告中声明由买受方承担。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更方便财产处置变现。
网络司法拍卖实物中经常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一、竞买方承担相关税费后,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务机关可能认为,竞买人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税费不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并且,由于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即使竞买人承担了原本应该由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的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是被执行人。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该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从以上两个方面,竞买方承担相关税费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
二、买受方往往在司法拍卖结束后才考虑到本文中相关税收问题,巨大的税收成本是买受方不愿意承担的。但拍卖结束后,如果不及时缴纳税款,可能会影响相关财产办过户手续,这时买受方会影响相关财产办过户手续,这时买受方陷入了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
因此,建议竞买人在参与司法拍卖的过程中,对拍卖相关标的物情况深入细致的了解,明确相关税收问题,降低自身税收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财产处置已通过网拍便捷高效实现。我们也同时注意到,诚如您反馈,在现实的网络拍卖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执行人员对拍卖具体实施过程把关不严审核不细,出现拍卖公告和须知表述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现象;我们和税务机关关于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过户前程序和要求的衔接不到位,给买受意愿者的咨询和了解出现不便等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网络拍卖实务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更清晰地展示标的物状况。
在平时工作中,个别法院正在探索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执行人已缴税费票据,再向法院申请从拍卖款中退还已垫付税费的方式,我们目前正抓紧组织研究学习。针对类似个案情形,我们会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向上级请示获取政策支持,积极探讨特殊个案处置方式,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寻求平衡解决之道,用实实在在的个案执行来支撑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实现,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们会继续坚持“网拍优先原则”不动摇,加强对各地网拍系统的监测,推进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同时,积极探索拍卖辅助工作,强化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工作机制,合理确定拍卖辅助工作收费标准等,加强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支持法院工作,并提供宝贵意见。
顺祝工作顺利!
某某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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