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蕴含丰富理念的《议事规则》

蕴含丰富理念的《议事规则》

作者: AUSKING黄东启 | 来源:发表于2023-03-16 00:23 被阅读0次

说到开会,从小到大,我们这个年纪的人这辈子可真是没少开,有些时候可以说是天天开,一天到晚开。大会小会,什么样的会都开过。

开会是现代社会沟通最主要的形式。人类通过会议来商讨和决定群体的事务和行动,若要持续有效,必须靠适当的机制来平衡和协调群体与个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以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作为工具,会议才能真正集智广益、拓宽言路、凝聚共识,才能导致行动,产生实效。程序不当、或操作不当的话,结果会很糟糕,甚至适得其反。

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关于开会规则的书《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罗伯特(1837-1923)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最后升任工兵准将,令他永垂史册的杰作却是我们在推介的《议事规则》。

他认真探究人的智慧本质,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他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出现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等等,总之分歧一旦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几个钟头或几天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另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

罗伯特根据美国草根社团的合作实践,以及英国四百多年的议会程序,用系统工程的方法编纂成《议事规则》,于1876年问世。其重要性立即为人们所认识,影响迅速扩大,被广泛接纳为各类会议的议事准则。1915年修订和大为扩充的《议事规则》第四版是个里程碑,由于罗伯特的独特贡献,书名也早就被公认作《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了。

当今世界,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联合国大会、欧盟议会、各国国会的议事程序,还是私人领域里如上市公司、合伙小店、兴趣团体、学校班会等的议事章程,无不以《议事规则》为依据和蓝本,而议事规则也成了一门专门的学问。

孙中山先生在民国建立之初,就竭诚呼吁国民运用议事规则的工具。从民国政府的首任教育部长、曾任北京大学校长蒋梦麟先生的《追忆中山先生》里,我们能看到孙中山的努力。

蒋梦麟在书中写道,“辛亥革命后过了几天,中山先生动身经欧返国。临行时把一本Robert’s Parliamentary Law交给我,要我与麻哥(刘成愚)把它译出来,并说中国人开会发言,无秩序,无方法,这本书将来会有用的。我和刘没有能译,后来还是先生自己译出来的,这就是《民权初步》……”

《罗伯特议事规则》原书有六百多页(英文本更长达千页),内容挺庞大的,怎样应用它作为称手的工具,来推进企业的治理和提高组织决策的效率和效果?原典是系统总结了现代组织和公民社会五百多年的实践经验锤炼而成的,系统严谨、规则周详、逻辑自洽,专业化程度很高。

为了适用于各类组织的治理需要,比如说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各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等,并为了杜绝钻议事程序的空子以逞私利的各种企图,它不厌其详,非常精密细致,可说是一本“规制词典”,以备各类正式组织和议事学专家查询、析义和解惑之用。然而,从应用的角度,议事规则大可以订立得宽松些或严密些,视本组织的具体需要而定。

议事规则的12条基本原则(极简版)

第1条 动议中心原则:动议是开会议事的基本单元。“动议者,行动的提议也。”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是一系列明确的动议,它们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行动建议。先动议后讨论,无动议不讨论。

第2条 主持中立原则:会议“主持人”的基本职责是遵照规则来裁判并执行程序,尽可能不发表自己的意见,也不能对别人的发言表示倾向。(主持人若要发言,必须先授权他人临时代行主持之责,直到当前动议表决结束。)

第3条 机会均等原则:任何人发言前须示意主持人,得到其允许后方可发言。先举手者优先,但尚未对当前动议发过言者,优先于已发过言者。同时,主持人应尽量让意见相反的双方轮流得到发言机会,以保持平衡。

第4条 立场明确原则:发言人应首先表明对当前待决动议的立场是赞成还是反对,然后说明理由。

第5条 发言完整原则:不能打断别人的发言。

第6条 面对主持原则:发言要面对主持人,参会者之间不得直接辩论。

第7条 限时限次原则:每人每次发言的时间有限制 (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分钟);每人对同一动议的发言次数也有限制(比如约定不得超过2次)。

第8条 一时一件原则:发言不得偏离当前待决的问题。只有在一个动议处理完毕后,才能引入或讨论另外一个动议。(主持人对跑题行为应予制止。)

第9条 遵守裁判原则:主持人应制止违反议事规则的行为,这类行为者应立即接受主持人的裁判。

第10条 文明表达原则: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得质疑他人动机、习惯或偏好,辩论应就事论事,以当前待决问题为限。

第11条 充分辩论原则:表决须在讨论充分展开之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多数裁决原则:(在简单多数通过的情况下)动议的通过要求“赞成方”的票数严格多于“反对方”的票数(平局即没通过)。弃权者不计入有效票。

按其需要,议事程序的规定可以或繁或简,议事规则的基本精神却是非常简约清晰的,大致来说有五项:权利公正、充分讨论、一时一件、一事一议、多数裁决。

现代文明的议事精神精炼成为十二条原则,凸显了三个特点:

约定性,即规则明示在前,对事不对人;

工具性,凡事不往道德上扯,能用工具来解决的绝不无端拔高和指控;

价值中性,旨在凝聚组织认同,提高运作效率,平衡多元利益,通过文明议事来说服、辩论、妥协,从而形成有效果的行动。

怎样博弈,使自己的主张和利益得到贯彻?怎样结盟,从分分合合中争取多数?怎样规制,通过文明的程序达到正义?等等。开会、商讨、劝说、谈判、于是无一不需要有正式或简化的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就是这样一套细则,来落实组织的效率、公义、和谐。通过操作实践,能使人类的合作“有效地扩展和持续地进步”。

划重点:

六步曲

1. 动议:

动议即是"行动的建议",先想怎么做,再决定做不做。

2. 附议

只要有一个人附议则该议题就进入议程,从而达到保护少数人声音的目的。

3. 陈述议题

先解决当下最紧要的议题,避免"然后"之类的事情。

4. 辩论

四大铁律:

a. 文明表达:禁止人身攻击,质疑动机,扣帽子,贴标签。

b. 一时一件:不跑题。

c. 限时限次:不超时,禁止一言堂,比如设定每人只能发言n次,每次m分钟。

d. 发言完整:不得打断别人的正常发言。

面向主持人规则:参与者之间不能直接辩论,只能对主持人发言。

5. 表决

为保持与会者发言的自由性,领导最好最后表态。在做表决时,如果议题是针对人,建议投票时使用无记名方式;如果是针对事,建议举手表决。

过半数的定义:

赞成数 / (赞成数 + 反对数)> 0.5(不考虑弃权数和缺席数,假如计入分母则表达了反对)

6. 宣布结果

蕴含丰富理念的一套科学体系

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但也并不空谈理念,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科学体系。它的基础是一系列的根本原则。这些根本原则遵循严格的逻辑推理发展成一系列基本规则,再进一步推理归纳出具体规则,并针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分别发展成几大分支。各分支的具体规则环环相扣又交错纵横,形成了完备自洽的体系。

我们可以形成符合实际的议事规则,培养使用规则的习惯,从而融汇贯通、内化于心,提高人生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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