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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把好质疑答复三个环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何把好质疑答复三个环节

作者: 青松常绿 | 来源:发表于2023-05-07 13:36 被阅读0次

          质疑处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各类主体责、权、利边界越来越清晰,各供应商在积极参与投标的同时,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如何处理好质疑是摆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面前一大难题,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质疑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有正确的思维方式,不能回避矛盾,本着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处理好质疑回复,维护好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处理质疑工作中要把握好质疑受理、质疑时效、质疑答复等三个环节。

          一、质疑受理环节

          质疑是招标采购活动中的一个环节,也是赋予供应商的权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不要心慌意乱,要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是否受理还是不予受理。在质疑受理环节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代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质疑函签收和质疑答复函登记工作;

          2、做好质疑登记。对供应商的质疑,要进行认真登记,并履行必要的签收手续;

          3、审查质疑的有效性。对签收的质疑函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必须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在收到质疑函有效期内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通知质疑人,未书面通知的,视为已受理。

          受理质疑的认定:一是质疑函格式符合法定要求;二是在有效期内提出的质疑;三是质疑实事清楚,佐证材料真实;四是以书面形式质疑。

          不受理质疑的认定:一是电话或口头质疑;二是质疑超过有效期的;三是质疑环节错误;四是无实事依据,无佐证材料;五是质疑函格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六是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七、未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质疑处理方式:一是供应商派人送达的质疑函,经审查确定质疑函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当场将质疑函退回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二是对于邮寄的质疑函,收到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三是对于质疑函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暂不受理并告知供应商补充材料后再提交。供应商及时补充材料的,在有效期内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质疑函递交方式:质疑函原件可采取当面递交或邮寄、快递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的,质疑提起日期应当以邮寄件上的戳记日期、邮政快递件上的戳记日期或非邮政快递件上的签注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则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原件之日计算。以邮寄、快递方式递交质疑函的,质疑人可以在质疑有效期内以传真、电话方式及时将质疑事项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提供邮寄件、快递件的有效查询方式。

          二、质疑时效环节

          1、质疑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政府采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答复时间是否在法定时间内

          根据《政府采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质疑答复环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对受理的质疑事项要进行认真研究,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协助答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的书面答复,不得不答复或逾期答复。

        答复内容要求:质疑答复要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合理性、政策性。一是要针对质疑事项逐条答复,与质疑事项无关的无须扩充。二是语言简洁、通畅、条理清晰;三是突出重点,有理有据、法律条款运用得当;四是不能避重就轻,回避矛盾。

          对答疑人的要求:答疑人不仅要熟悉采购文件,了解质疑的内涵,而且要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要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不能回避矛盾。答疑要有针对性,不能答非所问,前言不搭后语,答复内容具有说服力。

          对质疑人的要求:质疑人要秉着“谁举证谁负责”的原则,诚实信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合理的质疑。不能以“怀疑”、“可能”、“估计”、“听说”、“猜测”等不确切、不肯定的思维方式和态度提出问题。质疑事项要准确、明了,有针对性,理由充分,证据确切,佐证材料真实,有法律法规依据。

          质疑撤回处理:质疑处理过程中,质疑人要求撤回质疑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撤销函,或在质疑签收登记表上由授权代表签署撤销意见。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撤销函或确认质疑授权代表签署撤销意见后,视情况终止质疑处理工作。

          恶意质疑处理: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质疑,以及假冒他人名义质疑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财政监管部门处理。

          对待供应商不公平、不公正、歧视性行为,影响营商环境的要予以制止;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歪曲实事、恶意质疑,影响招标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决不姑息。采购主体各方要肩负起责任,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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