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由天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起草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奖励办法》,对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民营企业总部在津新投资注册,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奖励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民营企业总部自设立起第二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另行研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奖励中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
被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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