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Y姐姐提问
1、已赔付但未起诉、已赔付且已胜诉但未保全/执行的商场,想自行处理连天红商品,是否可行?
2、若确实有法律风险,那么如何控制、降低风险?
3、各大商场确实想做,是否会有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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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回复
自行处理,确实有风险。因为:
1、说到底,商品所有权是他人的(连天红或第三方),未经法院执行程序中确认,一旦私下处理发生错误,会产生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的法律风险。
2、即使租赁合同中有授予红星美凯龙单方处置的权利,但是否合法,值得商榷。一旦莆田映日回头起诉红星美凯龙的,红星美凯龙仅以该条约定予以抗辩的,被法院认定的几率并不大。我理解该条款应为留置权条款,而留置权仅在几类特殊法律关系中存在,且实现留置权的程序与方式几乎由法律直接规定,我认为并没有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由协商权限,在双方无法达成变卖协议的情形下,想要实现留置权,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合同约定授予红星美凯龙变卖的条款在涉诉后,将被认定系无效的。
3、自行处理的,无论评估与否,在变卖的价值上,都将出现争议。一旦红星美凯龙在私下变卖程序中存在瑕疵甚至是过错的,在莆田映日回头起诉红星美凯龙的诉讼中,红星美凯龙将明显处理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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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在考虑可降低风险的操作方式
(一)设立A公司债权转让方式(或作为不良资产转卖)
1、以个人名义设立A公司,收购现有商场对连天红的全部债权。
2、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债权转让对价,出让方挂账应收账款,实现财务报表改善。
3、由A公司整合全国连天红商品,集中或各地操作私下变卖,实现债权。
4、实现债权后,视情况支付红星美凯龙各商场(债权转让的)对价。
5、红星美凯龙各商场实现原对莆田映日的债权,未清偿部分,由A公司转让回该商场,商场可继续向莆田映日主张权利。
6、注销A公司。
①、A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即使莆田映日起诉,A公司也仅以注册资本承担责任。
②、若需要签署股东保洁证明的,就不注销。
(二)根据合同约定-发函告知-自行依法变卖
逻辑线:合同约定——保管条款——保管法律关系——留置权——发函告知,留足俩月——效仿法院评估、拍卖流程自行处置——实现清偿。
(三)异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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