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早些年,保险市场还是粗放式的经营,留下了许多隐患,比如新闻媒体报道热衷的“出了事,保险公司不赔”等事件。
那么究竟是不是保险公司在骗人呢?
首先取决于申请理赔的这件事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比如有人买了意外险,后来发生了意外事故,结果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遭到拒赔,理由是他买的意外险只包含意外身故和意外伤残两项责任,并不包含意外医疗责任,而他的意外事故也未达到伤残标准。
一起意外事件可能带来两种结果,一是受伤,二是身故。如果一份意外险只涵盖意外身故,因为意外导致的受伤就无法获赔。
比如,不少人误以为猝死也是一种意外。整晚熬夜工作以致猝死,怎么能不算意外呢?但医学上对于猝死的定义是:因疾病而突然死亡。保险公司也将猝死责任视为因突发疾病导致的身故。
我们当然可以把猝死作为一项额外责任,加到意外险的产品里,但这必然导致意外险产品价格的提升。或者,我们也可以选择购买一份寿险(对身故的原因不做限制),这样可以弥补一些猝死带来的损失。
不光是意外险,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的重大疾病险,其实对于每种疾病都有明确的定义。比如,单单“癌症”二字,不足以清楚表达疾病的定义。原位癌(癌症的早期形式)从字面上看也属于癌症,但治愈率极高且花费不多,便不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重大疾病险“只要是癌症就能付”。
其实为了解决类似的“误读”,保险条款会专门针对这类容易引起歧义的内容做额外说明。比如,意外险的条款里会出现“猝死不在保障范围”,重疾险里也会出现“原位癌不属于恶性肿瘤”之类的表述。
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客户在投保时存在隐瞒甚至欺骗的行为,保险公司自然无法承担保险责任。这时候保险不赔的这口“锅”,肯定要由客户来背了。
有些人明知自己身体有问题,但依然带病投保。为了防止逆选择,保险公司做过很多努力,比如,设置等待期(即买完之后需要过一段时间出险才会赔付),限制最高保额,要求填写健康告知(包含职业告知、健康情况告知、家庭病史告知等内容,意在防范带病投保、危险职业投保),为健康指标不明确的客户安排体检等。但方法再多,依然有人铤而走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六条对这类行为有明确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里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我故意不告知”。比如,在上文那个骗保案件里,丈夫是医生,妻子是代理人,明知投保人的病情却不告知。在这种情况下,且不说他们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罪,保险公司肯定连保费都不会退还。另一种是“我无意中没告知”。比如,健康告知里明确写了“最近1年内是否有血液检测结果异常”的细项。某客户在半年前的一次体检中,某项血液指标显示异常,体检报告上也有标注,但他投保时忘记了半年前的这件事。
投保后一年左右,该客户确诊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保险公司经核查发现,体检时的这项血液指标属于疾病的重要征兆,客户应在投保时告知。如果客户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便不会承保。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更多是无意的、非主观的,所以可以拿回已交保费。但到了这个时候,退还保费并无太大意义,没有获得赔偿才是问题所在。
其实客户“因重大过失而未尽告知义务”这个问题,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出现扯皮的情况,最终成为保险理赔纠纷中的常见难题。
客户的不告知到底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保险公司要对此给出合理的推理、判断和证据。如果客户的某些既往病症持续多年且客户已经多次就医,甚至病情比较严重,那无论如何客户本人都是不可能不知情的。这类问题频繁见诸报端,自然会加深客户对保险的不信任感。
所以,只要你做到了明确了解保险责任、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对于所谓的理赔严苛问题,大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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