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强奸,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着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女人在面对性暴力犯罪的时候,如果奋起反抗打伤或者打死施暴者,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以前还发生过一个真实的案列,一个女子被一个男子强暴了,强奸结束以后,该男子正在提裤子,女人趁男子不注意飞起一脚将其踢成重伤,结果这女子由于故意伤害被判刑,这个案列不管是那个人看见的时候都特别的生气,都感觉这个女子太冤枉了,难道让女子遇见这种性暴力犯罪不在反抗吗?我们一起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措施,也就是遇见强奸暴行的时候,只有当强奸正在发生的时候,如果能一招制敌,即使将罪犯当场打死,也没事。
但是前面这个案列问题出在,罪犯已经结束了暴行,正在提裤子的时候,结果被一脚踢中了下身成了重伤,也就是在正当防卫的时效已过的时候,该女子将其打为重伤,所以性质变成了故意伤害,最终的判决是该男子强奸罪名成了,被判了两年刑,该女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考虑到情节特殊,予以轻判,但要担负民事责任,赔偿该男子的医药费。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列,一个女子遇见强奸犯被强暴后自己奋起反抗,却被判刑,并赔偿损失。
但我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刑法上的认定漏洞,如何确定犯罪结束,刑法上认为强奸罪结束就意味着该犯罪结束,但这不符合实际,难道强奸罪犯完事提着裤子就是犯罪结束吗?其实不然,他还又脱了裤子的可能,他还在犯罪现场,也就是该女子的危险还存在,所以提了裤子不能算作犯罪结束,只要罪犯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就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如果对其不采取断然措施,很可能会发生故意杀人行为,因为强奸后杀人的案列实在是太多。
所以刑法的认定条文不完善,应该修改为只要罪犯没有离开案发现场,犯罪活动就还在继续,所以任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如果是像强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则不存在防卫过当,直接可以罪犯打死打伤,而不负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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