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科班,在读《法理学》的时候有很多不懂的地方,有一点让我印象非常深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读到这的时候我豁然开朗,为什么欧洲、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公民法律意识普遍较强。在中国,社会主义国情是一方面,出事了,被欺负被侮辱被诽谤,有关系的找关系,没关系的大部分只能忍气吞声,所以咱们的经济发展还没有达到发达水平也是一方面,虽然我对咱们国家的发展充满信心。由此可见,不是那些没关系的不想解决麻烦,而是不知道怎么解决,不知道怎么用法律武器解决。
试想一下,如果在路上“我”碰到了一个倒地不起的老太太,“我”会扶吗?可能“我”会犹豫,她万一讹上我怎么办?不想背锅,所以就忍受道德的煎熬视而不见。那果真是这样吗?事实上,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通俗来讲,就是说假如咱们扶起了一个“碰瓷的”,他要讹咱,但是咱不能就这样被人讹啊,走法律程序,你说是我的责任,但是你要提供证据啊,你不能提供证据,那又怎么能说是我的责任呢?!
有一件事,我必须要让你知道。
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假如了路人甲和他的女朋友和他的老妈去河边了,,,咳咳咳,,都想到接下来的剧本了吧,,没错,女朋友和老妈都掉河里了,而且路人甲恰巧会游泳,,路人甲先救谁呢???
注意了啊,搬起小板凳做好了!
如果是路人甲会游泳。而且又能救的话,但是没有救,这时候很大程度上犯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而女朋友与路人甲没有特定法律义务,眼见女朋友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抢救,路人甲显然违背道德义务,但其并无不作为杀人的罪责。(PS:对广大男同袍说一声,如果女朋友问你这个问题时,千万别这么回答,否则,恩,祝你好运。)
知道了还有这个罪时候,脑子里第一个想法就是以后坚决不去河边转悠,恩,太“危险”。。。
正经的,现在的我们正处在社会发展的前沿,在感慨社会日新月异的同时,还要努力学习,以道德法治引领思想,用规则法律规范行为,用我们内心去拥护真诚的信仰。
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途遥遥,路迢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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