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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为什么发债

苹果为什么发债

作者: zhcbbs | 来源:发表于2013-05-04 01:19 被阅读200次

    离岸现金

    苹果的现金储备多数是离岸现金,滞留在苹果在美国境外的子公司内。根据美国的税法规定(中国也有类似的规定),美国境外子公司取得利润如果不汇回苹果总公司,苹果这部分离岸现金在美国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债获取现金

    苹果想要给股东分红,但是又不想动用离岸现金增加税收负担,就通过发行公司债获取足够现金发放股息红利。ss

    发债成本低于获取离岸现金的税收成本

    发债虽然需要对债券持有人支付债券利息,但是考虑到美国国内利率水平较低,这部分利息成本肯定远远低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同时债券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进一步降低了税负,因此发债综合成本肯定低于获取离岸现金的税收成本。苹果通过发债筹措现金,发放股息红利,可以达到总体成本最低化的目的。

    从专业税收规定进行解释

    我对美国税收制度不是很了解,因此这里通过中国的税收法律条文进行一下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七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从境外公司分回的收益,只能抵免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一般跨国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大量收益留存在一些低税率国家,因此从设立在低税率国家的公司分回利润,可抵免的税款较低,往往还需会补缴大量的税款。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第七十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八十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设立在低税率国家地区,取得的非积极经营果冻所得,就算不分回国内,也会视同分配,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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