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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变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变迁”

作者: 爱米儿007 | 来源:发表于2019-11-07 22:25 被阅读0次

    往年中介们爱说房产市场是金九银十,今年却是只道秋风萧瑟。房产有价无市,正如我所在的二线城市,地段不好的房子在中介挂上一年也售不出去。即使双方已签订合同,也面临着新政后银行拒贷商业贷款,合同解除的尴尬。

    记得2016年,我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剧增,该年度10月之前,以卖方违约居多,因为不断上涨的市场行情让部分卖方感到“吃明眼亏”而反悔。10月之后,以政策限购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无责解除居多。

    2019年,情况又有不同,虽然也主要归因于政策,但阻力不是限购,而商业贷款批不下来,公积金贷款审核严苛。面对这种情形,无条件一次性筹措到全部房款的家庭,就得放弃当前房产,要么持币观望,要么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偏一点、小一点,能全款负担的房子。如果持币观望,面对利率低得毫无吸引力的银行存款利率,以及不断爆雷的各种P2P、网络投资平台,人们又可能选择民间借贷,把钱放贷出去以赚取利息。

    然而,民间借贷的泡沫从几年前开始破裂,随着近年此类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我们发现遇到不诚信的借款人,会挖空心思少还钱、不还钱。钱都去了哪里呢,大部分都流向了工程,各种工程。流向工程的钱,大多利息约定高过法定标准。

    而一笔借款,可能涉及到四五个人,利息层层递进,最终的用钱者倒了,出借人的多米诺骨牌也一个个轮番坍塌。最大受害人是谁?是那个最初的出借人。

    钱要不回来,起诉到法院的,也不一定能要回来。一是诉讼成本高,双方即使约定月息三分,然没有支付的利息部分最多按照两分主张,超出利息不支持,且砍头息也是要抵扣本金。二是诉讼风险提高,被定为职业放贷人的话,利息一分都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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