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公务员局(简称“四部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规范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该意见从制定背景、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定义、辞去公职后不得从业的人员身份、区域和业务范围、禁业时间、辞去公职从业行为的认定、报告从业方向、保守国家和工作秘密义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违规后的惩罚措施、该意见的执行原则等对公职人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第一、这个辞职后从业行为的禁业规定不是新事物。因为《劳动法》、《公司法》《刑事诉讼法》里面对劳动者、公司员工以及法官检察官早已经这样的辞职后的禁业规定。作为法检人员的我们就很熟悉,辞去公职后在你公职的单位的所在区域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法律业务。(记得不是很准确,详细规定可以查阅法律条文)。
第二、对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进行规范的规定比劳动法、公司法中规定的竞业禁止更加严密,也就是对公职人员的辞职后行为要严格与一般企业人员的辞职后从业行为,尤其公检法从业人员。(当然,其他行业或许有更严格的规定,我暂时还不知道)。
第三、该意见出台的最大的作用在于防止公职人员辞职前积累各种资源,辞职后利用在一定区域,一定范围行业积累的人脉或者资源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从事与原公职行为相违背的行为。
第四、该意见执行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意见在最后说到了鼓励人才合理流动。所以,不能在执行中走了样子。既不能随意阻碍公职人员辞职行为,不能因为公职人员辞职,原单位不放人,就算放人了,随后任意认定辞职人员的行为属于从业禁止。行为
也不能放纵公职人员辞职后利用各种之前掌握资源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公职人员也好,非公职人员也好,关键是练好自己真本领,什么是真本领,就是市场上你的各种谋生技能,有句话说“要保持一种随时可以离开,还活得很好的能力”。
最后,我认为公职与非公职都是劳动者,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公职人员掌握的更是全体公民的公权力,公共资源,公职人员的行为就应该合理、合法、合情,严格进行规范。
因此,如果认为公职行为对自己束缚太多就不要加入这个行列,还是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未来竞争只会更加激烈,公职人员也一样随时可以失业,优胜劣汰,充满危机感,只有不断练强本领,才会在未来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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