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ES6现世这么久,我基本上没看过ES6,可以说是落后到了程序员远古时期的人物了,好多代码一看一懵逼,看一眼两眼恍惚,两眼脑壳儿轻痛,三眼...哈哈哈,没有三眼了,这时候我已经沉浸在知乎世界,接受各种奇闻异事的洗礼了。再一次扯了这么多没用了,只想以此告诫自己,多学习,多进步。
ES6的起源我认为啊,是一次跨时代的进步,新型的理念,更加简单的代码规范,更强大的功能。
它是如何诞生的呢?请用您的小爪爪在这里查询一哈子 “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老铁就不在这里多讲了,毕竟没毛病。
let 命令
一、基本用法
let就是用来声明变量的,它类似于var,但是跟var有很大不同,因为用let声明的变量只在它所在的代码块内才有效。
{
let Mac = 1;
var Jac = 2;
}
console.log(Mac); // Mac is not defined
console.log(Jac); // 2
由上面代码可以看出来,在代码块之外调用let声明的变量是会报错的,而var声明的变量返回正确,这就很灵性很明显了,let声明的变量只在它所在的代码块中才有效。
再来看个明显的,for循环
用ES5都知道for循环里声明的i是个全局变量
for ( var i = 0; i < 10; i++ ) {
}
console.log(i) // 10
但是用let给它声明时,它仅在块级作用域内有效。
for ( let i = 0; i < 10; i++ ) {
}
console.log(i) // i is not defined
这样的好处就是,用来计数的循环变量不会泄露成了全局变量。
二、不存在变量提升
ES5时我们经常会遇到变量提升,有时候被不明显的变量提升折磨的很难受。
什么是变量提升呢,在这里给我自己再普及一遍,var命令会发生变量提升,即变量可以再声明之前使用,值为undefined,按照正常的逻辑来看,声明应该在变量之前。
let纠正了这种现象,只要变量在声明之前使用就会报错。
var 的情况
console.log(Mac); // 输出undefined
var Mac = 1;
let 的情况
console.log(Jac); // 报错
let Jac = 2;
总之,在代码块内,使用let命令声明变量之前,该变量都是不可用的,这在语法上,称为“暂时性死区” (temporal dead zone,简称 TDZ)。
三、不允许重复声明
let不允许在相同作用域内重复声明同一个变量。
function Mac() {
let Jie = 1;
var Jie = 2;
} // 报错
ES6规定不能再函数内部重新声明参数。
四、为什么要使用块级作用域?
ES5 只有全局作用域和函数做用户,没有块级作用域,有时候会带来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第一个就是内层变量可能会覆盖外层变量。
第二个就是上面说的循环变量泄露为全局变量。
let实际上就是为 JavaScript 新增了块级作用域。
ES6 允许块级作用域任意的嵌套。比如下面这样:
{{
{
let Iver = 'Hello Iverson'
{ let Iver = 'Hello Iverson' }
}
console.log(Iver); // 报错
}};
上面代码使用了四层块级作用域,外层作用域无法读取内层作用域的变量,内层作用域可以定义外层作用域的同名变量,因为不在同一块级作用域,所以他们互不影响。
五、函数能不能再块级作用域中声明?
这个问题在下实在理解不够透彻,也就不在此献丑了,在此先记录下来,等改天理解透彻后再进行不出。
const命令
一、基本用法
const声明一个只读的常量。一旦声明,常量的值就不能改变,而且一旦声明就必须初始化,不能留到以后赋值,之声明不赋值就会报错。
const Mac = 2;
console.log(Mac); // 2
Mac = 3; // 报错
因此它不能改变。
const Jac; // 报错
没有初始化,也就是没有赋值。
const 的作用域与let命令相同:只在声明所在的块级作用域内有效。
const命令声明的常量也是不提升的,同样也存在暂时性死区,只能在声明的位置后面使用,也不可重复声明。
const 本质
const 实际上保证的,并不是变量的值不得改动,而是变量指向的那个内存地址所保存的数据不得改动。对于简单类型的数据(数值、字符串、布尔值),值就保存在变量指向的那个内存地址,因此等同于常量。但对于复合类型的指针,const只能保证这个指针是固定的(即总是指向另一个固定的地址),至于它指向的数据结构是不是可变的,就完全不能控制了,因此,将一个对象声明为常量必须非常小心。
实话说,对const本质,我理解的并不够透彻,希望有心人看到后能给我补充和教导,我会洗耳恭听,万分感谢。
今天就先写到这里了,以后有更好点理解会继续补充学习。
本文是参照阮大神的博客进行的一些理解和认识,如有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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