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办理的一个案子,公司拖欠员工几万块钱工资,我作为员工的代理人,把公司法人及股东起诉到了法院。
去年开始,一直到现在,几个月过去了,还因为一个被告未能送达,要延期开庭。
我的当事人问我,对方那么坏的人为什么不能及时得到惩罚,让他逍遥法外?
的确,我也常常感叹,法律程序走下来太耗费时间、精力了,使得坏人不能够及时得到应有的处罚。
不过,法律本来就不只是保护好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坏人的利益的。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说过“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句话也就是说,刑法保护公民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不管他是犯罪人还是受害人。
坏人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个大家都清楚。但是,如何界定他是坏人,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认定。否则,可能会冤枉好人。
比如说,有人起诉我,说我欠他钱,那我到底是不是欠他钱呢?法院必须通知我,在一定的时间内,自己为自己解释,也就是说,提交答辩状到法院。并且指定一个日期开庭审理,由我跟对方面对面的把事情给说清楚。查清楚我是不是欠对方钱,欠了多少,约定什么时候还,有没有利息等等。只有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支持或驳回对方的全部或者是部分诉讼请求。
这种过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很有可能我并不欠对方钱,或者是有其他什么事由。
这个过程是需要时间的,尤其是当起诉我的对方没有提供我的正确的送达地址、使用的手机号码给法院的时候,法院就可能无法通知到我。这个时候就要进行公告送达,一般通过登报60天的方式,告诉我,有人起诉我,要求我去应诉。
当然,登报纸的话,我也不一定能够知道有人起诉我,但是,也算是保障我权益的一个折中办法。要不然,诉讼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不能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
整个程序下来,一般都要几个月,有的甚至要更长时间才能够完成。这样的话,必然导致真正的坏人不能够最快的得到惩罚,导致司法的效率下降。
当然,效率的下降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查清事实的真相。不能够只要有人起诉,就立马认定对方是理亏的一方,进行相关的法律制裁。否则就会有人利用这个漏洞,不停的起诉他人,获取不正当利益。
如果这样的话,所谓的公平正义,也就没有了。
效率与公正之间,从来都不是可以兼得的东西,效率高了必然影响公正,如果要需要公正,必须要花更多的时间去查清事实真相效率与公正之间,从来都不是可以兼得的东西,效率高了必然影响公正,如果要需要公正,必须要花更多的时间去查清事实真相。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只能在两者之间找一个平衡,设定一些必要的程序,以保证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
当然,真正意义上的坏人,可能没有受到法律及时的制裁,不过,法律也必须这样规定,才能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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