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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爆屏的134号文到底讲的啥?

刷爆屏的134号文到底讲的啥?

作者: 马小玲yvonne | 来源:发表于2017-09-20 15:29 被阅读0次

    以下文章转载自公众号《淘保笔记》,并有所删改,尊重原创,欢迎各位关注~

    假如你朋友圈里有从事保险的朋友(相信所有人都有吧

    ),相信已经被<保监134号文>的相关内容刷过无数次屏了,其中也混淆了不少假消息。每次政策实行的节点,总会有各种谣言满天飞,以讹传讹成了如今保险业的常态了。

    朋友圈里很多代理人传的版本如下:


    于是每天都有客人跑过来问,“是不是要赶着10月1日前投保啊?”
    一口老血吐出来,造谣一时爽,辟谣跑断腿。

    这个134号文到底是何方神圣(戳末尾“阅读原文”可看134号文原貌)?到底有什么影响?

    下面一条条对照解析,给一丁点耐性看完你也能搞懂:)

    朋友圈的<解析>问题在哪?

    调整一,吸烟者保费更高,明显的谣言。
    134号文中的原文是:
    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只是“支持并鼓励”,并不强制要求。
    当然了,根据健康状况及吸烟状况进行区别定价,是未来的趋势,境外的保险产品就有类似的设计。香港的寿险及重疾险,就区分吸烟体及非吸烟体,前者的保费要贵20-50%。

    其实国内也早有类似设计的产品,以是否吸烟,身体健康状况为标准,保费也分为多个档次,换言之,越健康买保险越便宜,这也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以后肯定会有更多的类似产品出现,但是10月1日之后要涨价?谣言无疑。

    调整二,甲状腺癌不列入重疾,明显的谣言。
    134号文中根本找不到相关字眼。
    甲状腺癌属于25种核心重疾的第一种——“恶性肿瘤”的范围,而25种核心重疾的疾病定义是保险行业协会及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假如真的要更新疾病定义,必然又是长期、多方合作的过程,而不是“说来就来”。
    至少在这个节点,是赤裸裸的谣言!

    顺便说一下现在常见的一个误区,就是“香港保险将甲状腺癌纳入轻症”。其实有认真看过条款的就会知道,绝大多数的香港重疾险产品,只是把T1N0M0期的甲状腺癌纳入了轻症的范围。甲状腺癌本身病理分型就有4种,还有不同分期,并不是所有甲状腺癌都不赔重疾,这背后只是部分国内从业者的故意误导罢了。

    极早期的甲状腺癌到底要不要纳入轻症范围,在业内是有讨论的。有很多人认为,极早期的甲状腺癌确实不符合重疾险的设计理念,医疗费不高,预后良好,发病率又高,极大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率(近几年,甲状腺癌已经成为理赔率最高的疾病了)。

    站在投保人的立场,这样的改动当然损害到自己的利益了。不过如果继续发展下去,难保不会重演类似韩国的重疾险停售事件(因为甲状腺癌理赔率太高,保险公司在修改疾病定义前只能停售重疾险),最终没产品可买,岂不更坏?

    当然了,现在成立的合同,是不会受到后续变更(假如有)影响的,从这个层面来看呢,尽快考虑是没错的。

    调整三,投保数据与医保卡挂钩,是谣言!跟134号文没有关系!

    134号文中根本找不到相关字眼。
    但是这个问题非常需要重视!
    医保卡的使用是分场景的。
    ① 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药店购买药物。没问题,医保个人账户本来就可以用来为家人购买药品。这是参保人自己的钱,由自己支配,投保保险不会有任何影响。
    ② 使用医保卡为他人挂号并且看病或者取药。不好意思,问题大条了!
    实操中,如果告知了用医保卡为他人挂号取药的话,重疾险已经有不少公司会做出拒保的结论,医疗险更是大概率拒保!无他,道德风险太高,逆选择风险太高
    说白了,这种情况已经涉及到社保骗保了,只是目前没有严格执行而已。
    因此,对于每一个客户说,我都会说“不要滥用医保卡!

    调整四,投保定价跟家族病史相关,也跟134号文无关。
    这简直是欺骗外行人。投保人身保险的时候,健康告知里面就有关于家族病史的这一项内容,这个是一直都有的。那是不是有家族病史就一定会影响投保结果呢?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来说,假如被保险人年龄不大,家族病史不复杂(例如不是家族乳腺癌高发,或者很多长辈都患有慢性病),不会影响到个人投保。假如被保险人年龄比较大了,有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实操中问题也不大。

    年金险的调整解读,这个倒是真的,下面再说。

    134号文的正确打开方式

    简单几句话即可概括134号文。
    一、再次明确保险姓保的方针。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保障型产品的开发。
    二、再次限制中短期理财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年金产品,服务投保人养老需求。
    三、加强监管,规范销售。
    四、5月12日之后报审和报备的产品必须满足该规定,已有产品10月1日前必须完成整改。
    所以,现在新上市的产品已经满足134号文的规定了,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

    真正值得关注,受到134号文影响比较大的,就是储蓄险。
    调整1:保单满5年才可以给付首期生存金。
    调整2:生存金给付不超过已交保费的20%。
    调整3:万能账户不得以附加险形式出现。
    受调整1及2的影响,未来将不会有快速返还型的产品,但是并不会影响相关产品的实际回报。如果你对于快速返还型产品有需求,确实可以赶这个时间考虑;如果你希望通过储蓄险解决的是长期的养老问题,那这个对你影响不大。
    受调整3的影响,未来将不会有附加万能账户。
    所谓的附加万能账户,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给的一个灵活理财账户,提供较高的保底收益,并根据实际投资回报结算,因此在无风险理财产品中受到一定的热捧。设计比较好的附加万能账户,保底回报达3.0%/3.5%,实际回报更高,资金进出没有手续费,确实可以成为非常好的现金管理及储蓄工具
    有相关需求的朋友,可以在9月30日前尽快考虑。

    写在最后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134号文并不是什么洪水猛兽,只是保险业在不断完善的一个小节点。
    我们希望的是每一个家庭在风险来临前都可以做好保障规划,我们是跟风险赛跑,而不是跟红头文件赛跑。
    我们也希望这个行业能够健康成长,有越来越多的专业经纪人为大家服务,而不是靠以讹传讹来多收一份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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