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权:到期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而非视为撤回。
2.外国优先权,在后申请人要和在先的一致,或者其中之一一致。
3,在后申请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只要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存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即可
4.以下情况不能要求优先权,已授权,已作为优先权基础,分案申请,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5,判断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用权利要求比权利要求
6.在权利要求中,只要有一个权利要求相同,我们就称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样的发明创造指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
7、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 46.1期限 条约第19条所述的期限应为自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但国际局在适用的期限届满后收到根据条约第19条所作修改的,如果该修改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到达国际局,应认为国际局已在上述期限的最后一日收到该修改。
8、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二)未使用中文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9\请求人举证的期限。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i)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ii)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3)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10.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
1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2.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13.修改时间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在提出实质审查时 以及在收到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2、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修改专利至申请日起两个月
3、审核意见通知书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的区别
14.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15.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16.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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