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4
疼总是和活物联系在一起考虑的。就是说,这是一个语法设定。
285
顺着上面一节“从量变到质变”的一例,到这里表情的辨认和描写,到模仿别人的表情。
回顾274开始这些,谈的是什么?
274的指称和指涉的区别,试图指出“红”的两种用法:把它归于内在的感觉,还是归于对象的性质。
这就为语言的使用和理解带来了混淆的机会。始终要界定我们在谈论的是什么。但是问题在于凭语言自身,并没有指出这个区分。
在康德的主观表象的综合统一构造客观经验,就看到这问题已经存在了。
弗雷格的对象和概念的划分,并不包含主观表象的东西。在这点上,比康德清晰。弗雷格不考虑客观的东西之外的东西,客观对象,客观思想,客观事实。真作为逻辑对象,也是客观的。
277 但 人们 怎么 竟 可能 被 诱导 去 认为 我们 一会儿 用 一个 词意 谓 大家 都 认识 的 颜色,—— 一会儿 又 意谓: 我 此刻 获得 的“ 视觉 印象” 呢?
这就是一个符号在给出语境中语法的不确定性,使得语言表达意义的功能受到威胁。
281“ 但 你说 的 最后 不 就 等于, 例如, 没有 疼痛 的 行为 举动 就 没有 疼痛?”—— 它 等于: 只有 说到 活人, 说到 和 活人 相 类似 的( 和 活人 有 类似 行为 举动 的) 生物, 我们 才能 说: 它有 感觉; 它 看见; 它 瞎; 它 听见; 它 聋; 它有 意识, 或 无意识。
280明确给出两种用法同时存在的例子。这对于语言的表达功能的可能提出根本性的挑战。
从281 开始试图对于两种用法作出一种界分:活物和死物,活物可以有感觉,死物没有。但是这并没有对说话者使用语言表达其自身的感觉或对象的性质这对280提出的有待界分的用法作出回应。这里的回应是对象作为活物和死物产生的 把看到的东西理解为 感觉的表现,在作为原因的感觉的意义上来理解看见的东西,或仅仅就现象自身的认知之间的区别。如果后者也涉及原因的考虑,那么是一种科学的意义上的现象服从自然规律的运动,或者康德的经验意义上的并不包含自然规律而仅仅是现象之间一个产生另一个的因果联系。这里没有人的灵魂或人作为主体的情况居中支配决定着对于现象作出理解。
注意这里在现象的理解中,在行动中,对它的理解是以一个行动者的居中决定着现象的理解。而在语言游戏的理解中,则是一个用法的环节居间决定着如何表达意义给出意义。
一个灵魂的存在一个活物和现象领会为疼的表现,这是把一种现象领会为疼时,疼这个词的语法配置中既定的东西。这是个语法句子。
某物疼,就是已经把它看作一个活物了。这么说不是作某物是活物的断言,这里不考虑事实判断,这里考虑的是基于指出 某物疼,就是把它看作活物了。这是基于“疼”的语法指出的情况。或者说,这是一个语法句子。也许这是一个机器动物,它并不真的有疼。那么,我们说在这里我们看错了,被欺骗了。但是,这和童话的例子一样,布娃娃会疼,还是基于把它看作活物而言使用疼。
281开始,切入对象是否有生命,相应其现象理解为感觉的东西的表现,或者表达活动,还是看作现象自身,其原因的东西不是现象自身以之为目的要指出的东西:它不在说话。或者说,大自然刻意看作在说话,但是大自然本身处于一种无意识不自觉的表达。而活物,人,或者基于一种原因/疼,产生疼的表现。我们在看人的呲牙咧嘴时,理解到的是它疼,而非停留在非生命的现象本身。更进一步的,则是人的表达活动,语言,我们把它看作表达意义的符号,不会停留在声音本身之中,而是带入一种意义领域的东西。一种语言活动的声音,或一种行动,总是以表达某件事情为自身的目的。
282童话的虚构,恰恰以生命为疼的语法背景。在此,布娃娃在具有生命而言被虚构出来是考虑它会疼的语境。
283 开始对280 有所回应
移植 ,还不是对此的回应。它还是归于281开始的对象方面的考虑。
第三段 设想疼时变为石头的情况。
—— 如果 发生了 这样 的 事儿, 在 何种 程度 上 石头 会有 疼痛? 在 何种 程度 上 可以 说到 一块 石头 疼痛? 为什么 疼痛 在这里 竟 还要 有一个 承受 者?!
疼需要的承受者,不是石头,不是身体,而是心灵。石头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有生命的活物,在于心灵,意志。
如果进一步说:
能够 说 石头 有灵魂, 而这 灵魂 有 疼痛 吗? 灵魂 和 石头 何干? 疼痛 和 石头 何干?
只有 说到 像人 那样 行为 举动 的, 我们 才能 说, 它有 疼痛。
两个“何干?”的反问,指出了一种语境原则。灵魂,疼痛,不只是一种设想,而是要表现出来,作为可以让人领会的东西。
脱离这种语境来考虑灵魂,就是这里的反问:灵魂与石头何干?这个反问是有力的。
不然,理解就成为一种不需要根据的设想了。但是理解在于把捉客观事实,它需要语境中的根据来保证其确定性。
只有 说到 像人 那样 行为 举动 的, 我们 才能 说, 它有 疼痛。
因为 说 疼痛, 我们 必定 在说 到 身体, 或者, 如果 你 愿意, 必定在说 到 身体 所 具有 的 灵魂。 而 身体 是 怎么 能 具有 灵魂 的?
这里,行为举止和疼之间通过灵魂衔接起来。它们作为灵魂的感受性,和灵魂的意志所产生的行动。
意志带来两种行动:
1 遵从规则的行动。这是有意识地表达和实践。
2 不考虑遵从规则,而是产生直接的行动。
2·1 生理的因果:疼之于叫喊。表现。这是一种没有目的意识的活动,反应。
2·2 具有目的意识的行动。但是,这里和遵从规则的表达的区别在于,遵从规则是一种工具理性的情况。行动所遵从的规则和目的之间处于一种非直观的联系之中。但是这里的具有目的意识的行动,在于其行动直接表达目的的东西:譬如一个要求,或一个感受。
2·21考虑婴儿哭来唤起母亲的照顾。因而这次把哭看作一种语言的用法,它在召唤母亲。而这种用法的来源,在于当它每每出于不舒服而哭时,或者没有原因地哭时,总是能因果联系地招来母亲的照顾。由此婴儿把成人看作是某种情况的表现的哭,生理上因果联系的哭,用作了召唤母亲的照顾的语言。这里,婴儿由于并不理解哭和不舒服之间的因果相应,它直接把哭作为语言在这种用法上使用。这里就没有欺骗和假装。
但是,这里需要看作一种遵从规则么?
这里特殊的地方在于,哭可以作为语言,但是同时,它还可以作为需要看到母亲需要母亲的亲近或照顾的表现本身。它是一种天然的语言。
婴儿会在不需要母亲的照顾时,仅仅出于使唤母亲的意义上,作为使唤母亲的游戏来哭么?就好像我觉得种的声音有趣,就敲它一下。婴儿哭来让母亲出现。哭和母亲出现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而婴儿就像我敲一下钟来期待听一个响一样来召唤母亲。这时的哭,算语言游戏么?
语言游戏在于遵从公共的规则。我知道对方理解我所遵从的规则,并且基于这规则相应我的表达。婴儿可以并不认知或意识到母亲理解它的诉求。就像我并不指望钟理解我的诉求,我是在因果联系上通过敲它一下来决定一个声响的产生。
而语言游戏基于对方的理解,作出有意识的行动来作出呼应。
婴儿用哭来召唤母亲,近似于童话中的魔术。我要什么,发出祈祷,就会出现什么。
婴儿学习语言游戏,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这里考虑的是某种阶段的一种情况。存在这么一种情况的考虑。这是凭逻辑可以设想的。
并且,婴儿用哭召唤母亲,这不是一种既有社会规范的学习。倒不如说在摸索一种只存在于自身和母亲之间的规则。它在和母亲的互动中发现这种规则,进而使用这种规则:遵从规则。而这也恰恰是社会生活中密切接触中发生的情况。很多时候并没有明确的规则声明出来,规则要参与者自身去摸索创造。这也是法律规则和潜规则,再到微观层面上社会交往互动中混沌中有待参与者自身去造就彼此交往的规则的渐进。潜规则只是对于社会生活声明出来的规则而言,是不正式的。但是它们恰恰就是在用的。法律如果受到约束而不能被使用,它就只是一张纸。而潜规则总是在使用的。如果不被使用,一个规则就不是潜规则。这里,纸面的规则和潜规则之间只要它们之间存在冲突或张力,就总是存在一个基于经验语境而言的博弈。
由于婴儿的例子中具有产生规则的情况,在产生一个语言游戏,它不同于学习一个既有规则的语言游戏。不能用直接用后者的逻辑来描述前者。
2·22 考虑命令,要求,表达感受的情况。
1)“你挺有意思的。”
2)“去走走?”
前者是一个命题。这个句子把感受给出来了。
后者是一个要求,把要求的事情说出来了。
这里遵从规则在哪里?
这就像把语言2的命令:“石板。”,改成所谓一个完整的句子:我命令你,给我石板。
把语言2看作命令,命令是一种规则:需要服从其要求的事情。
但是一个要求,后一个句子,其遵从规则何在?
这里有一种目的的东西的直接给出来的情况,而非体现于领会一种遵从语言之外的规则。
命题也是把其语法规则先天地给出来了,它总是意谓真。要求则是把要求的东西直接指出来,并且和语言2的看作命令不同。语言2看作命令需要语境的配合,基于语境指出。一个要求却不需要语境,直接在句子中表达出自身:这是一个要求,以及要求的东西。
可以把这样的句子看作自带用法的。
这里和遵从规则的语言游戏的区别,在于说出一个句子在遵从规则中,其意图在语言之外,语言要嵌入那种用法中去来理解。而如果一个句子已经把意图的东西在自身中给出来了,那么其用法就是在语言自身中给出了。
在自由意志的自身给出目的,人为自身立法(规则,目的自由给出行动中遵从规则的规范所在的轴心),或情感表达的情况中直抒胸臆,这里是一种跳过遵从规则来理解语言,而是直观地理解语言,字面上理解语言的情况。
恋人之间,朋友之间,在患得患失时,语言游戏需要遵从规则。这是基于目的自由的难以确定时用确定的东西说话。或者在钱财的来往利害相关时,这里谈论的是外在的事情,需要遵从社会生活中相应的规则。但是在表达情感时,这时规则不二:直白,直指感受。
而这些,总是一些目的自由的情况,自由意志的实践。自由意志可以导致社会生活中的种种诉求。但是相应的目的的实践需要符合相应的社会规范:遵从规则。但是,在主观意愿的表达上,这里具有一种超脱社会规范之外的自由,不需要考虑社会规范,或者说社会规范在此处恰好消隐自身,把规则让位于主体的出场:直白,直指意愿/感受地表达。这里是一种以主体自身为对象的命题。
遵从规则是通过规则的设定通达一个目的。规则本身就蕴含着目的的考虑,由此规则受到一种目的的东西的考虑的规范。但是如果语言自身就直指目的,这里规则的东西就消隐了。让位给目的的直白的给出。
在2)中,以设问的方式为对方留下了自主决定的位置。因此这和命令不同。这是一个行动意图上的设问。补充它的空位的是它者的自主决定。这里没有在它之上的目的的东西了。这就体现了人作为主体而非客体,后者才有遵从规则。前者就其目的自由而言,没有规则可遵从,反而是规范随后的行动的轴心的给出。
遵从规则谈论的是如何行动,为何行动,目的自由谈论的是目的的给出。行动相对于目的而言,要符合目的地遵从规则。反过来,目的却不是受规则所规范,而是目的规范行动遵从的规则。至于目的本身的来源,在行动之外的背景来谈论,当然又有自身的根据或契机。这个自由仅仅是基于实践中行动的遵从规则而言是自由的。是在一个实践之内的考察。
这里,我们把服从必然律的一两串行动看作一个整体。一次实践会嵌入整体中去。它们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但是自由意志在于譬如人为自身立法这样的实践。它除了追求一种存在对于自身的符合,一种人作为主体地存在,追求一种这样的逻辑性,别的任何事情都是基于这种逻辑所构造出来的经验的东西。自由作为回到人作为主体自身时揭示出来的逻辑诉求。信守约定就是这样的逻辑。
别的任何经验性的而非普遍的原则性的目的,自身都具有经验中的原因。因此,也就还不能称为自由的。而人在社会生活中自由约定,虽然总是关乎经验的事情的约定,但是这个经验的约定之中总是基于其中蕴含自主立约的成分,从而可以把经验生活中的这样的行动看作自由意志。虽然其经验内容又具有经验的原因,但是作为遵从人为自身立法的普遍原则而言,它就可以看作经验的自由。
这里有问题。没想清楚。
回到原文283
只有 说到 像人 那样 行为 举动 的, 我们 才能 说, 它有 疼痛。
因为 说 疼痛, 我们 必定 在说 到 身体, 或者, 如果 你 愿意, 必定在说 到 身体 所 具有 的 灵魂。 而 身体 是 怎么 能 具有 灵魂 的?
这两句话,体现出基于外在表现或外在标准的语境来考虑语言的使用。
284 感觉怎么落到对象上的?
它在现象中的表现,是象人那样地行为举止,而看作活物,有灵魂。还是象石头一样,看作死物,没有灵魂。
从而,在活物那里,可以贴切地基于某种行为举止说它疼。没有这样的外在表现,它看作死物,感觉,灵魂和具有这些表现的对象不接洽。
285
这里,从量变到质变,体现在哪?
面部表情的表达和理解是一种行动,在于综观的统一。
承载意志,意图,作为它们的表达,是日常语言的用法。而回到事物本身的是命题。命题不是日常语言特别要考察的情况,因为命题总是意谓真,先天地用作真值函项,或者说,命题自带用法,而非日常语言那样从语境中领会用法。
不看镜子模仿表情。是一个关于外部标准的使用的一个好例子,把以为的理解和事实上的情况拆开来。人的行为作为表达,可以是语言的或行动的,它们总是承载着人的意图,人想通过语言表达的东西。但是它们又在语言之外支配着决定着语言和行动的使用和理解:遵从规则。这个规则是话外音。
和通信中的协议不同,协议是固有的规则。但是生活形式是一个系统,要视语境来领会。这里遵从规则的判别,就是日常语言的理解中规则在根本上的经验性的情况。
行动总是表达一种遵从规则。在模仿表情的例子中,可以看作一种表情总是要归于一种遵从规则的行动的结果。但是,从一个表情到一种遵从规则的领会中,得到的就是事实上的遵从规则么?进一步,就是遵从的规则的全部么?我可以领会一条规则,但是并不领会其余的规则。这不能看作错的,但是是不够的。这里就要有根据的标准。表情本身就是一种外在标准,它是可以看见的。
我根据一种理解,基于这话总理解作出一个表情。还要看看镜子,这是不是我想作出的表情,被模范的那个表情。
这里,根据理解作出的表情是对于一种遵从规则的表达。而理解看到的一个表情,是从看到的东西到遵从规则的解读。解读就有对于遵从规则的逐步把捉的可能,而不是非得一下子全部领会。考虑我们阅读时,对于作者的表达的渐次连贯中领会。我们认识一个人,对于他的理解也是在事情中逐渐深入。
而看见的东西,语言游戏,和胡塞尔的作为意向性的现象,作为实在性的基底的东西,它是对于理解的作出断言所根据的标准。使用想象力的综观统一始终要落在看见的东西作为实在性的基底之上。不然,就不是综观统一,而是幻想、虚构。看见的东西,语言游戏,一种遵从规则的设想必须在此具有统摄能力,从而这种设想才是关于看见的东西的综观统一,而非虚构的幻想。
这一节指出:
理解是否真理解,还要在把理解一种遵从规则,把它做出来看看。
这里又有一点:(这不是基于文本)
理解本来就是从现象到概念(遵从规则),所以标准在现象的东西那里。
但是我们在从意图到行动的实践那里,是一种从目的的遵从规则,概念的东西,到现象。标准就在概念的东西那里,在意图那里。
我基于画一个圆的意图画出了一个圆。这里就有两种看。
一种是认知,从看到的东西产生一个判断。也许是一个椭圆。另一种是理解,我通过看到的东西尝试领会这个图形所要表达的目的,其摹本——理念的东西。比如,伴随着语言:“这个圆···”。这时,它是一个圆的图示。
w谈论的是一种生活形式作为语言游戏的综观统一的可能方式在先于使用。它承载于我们的制度文化的传统中,先于我们某次语言游戏的用法。反而我们总是从生活形式那里取得我们考虑何种东西的规范: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总是考虑生活形式中的东西。这是对于我们实践的目的,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考虑什么本身提出了规范。什么是基于社会生活可以诉求的,什么不在其内。
这是理解语言游戏的基础。w是这么看待生活形式和遵从规则的位置的。
而现实社会生活中,并非仅仅是作报告,问候,命令,要求 这些显著的行为方式。有法律,也有潜规则,更复杂的在于文化。文化涵盖着所有共同行为方式的人群之内的表达和理解的基础。但是这个人群的范围的区别是很大的。科学,艺术,是人类共通的。法律则是一个国家之内。或者一种法系的国家之间。一种语言相应一种文化,这里也包括方言,只要日常在使用。小到一群人基于某件事情的聚集,这里有细致的但是不成文的规则。并且这个规则是成员之间自己磨合出来,遵从的。这规则就延伸到其如何自己产生出来的环节上来了。
表达的意图和结果,要表达的东西,和表达出来的东西之间的张力,就是语言分析所讨论的一个题目。由此,进入我们怎么达成表达的观察:遵从规则。进而考虑规则的来源:生活形式。
其实还可以进一步考虑生活形式的来源。特别是在日常显著的规则并不能触及我们的日常行为的规范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一点。考虑宪法和下位法之间的关系:宪法仅仅给出一种行为的原则性,并不直接管行为规范。那是下位法的事情。而下位法也仅仅作出一些禁止。它并不提出积极地意义上遵从规则的主张。就像一场游戏,游戏规则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行为规范中,它并不规定参与游戏的人具体的行动。
两个点,从a到b。规则只指出一种行动的目的的东西,以及行动中不能违反的原则。至于具体的行动是走直线,弧线,还是不规则的随意的漫游,只要最后到达目的,都算遵从规则。但是这个过程中的东西,揭示其经验性的规则,积极主张的东西,还可以在目的之外作出理解。比如基于一种各人偏好,基于特定的情况。
没想清楚。
286
前面还是在考虑对象的生命非生命的区别。
这里开始,转入活物本身的进一步不同部分的划分:身体和灵魂。
这也不构成对于280提出的看到的东西,语言,归于说话者观察者的感觉和归于对象的区分的回应。
但是,w在286作出一种外部的考虑,其实是关于280的区分的回应。w不是基于说话者自身作出这话总区分,而是观察表达者所做的表达,把它看作对象的情况作出一种理解的分析。这里,身体和灵魂就区分开来了:
a的身体是b可以看见的,a的灵魂是b不可感知的。
红可以归于感觉,也可以归于对象的性质。
疼就此作出类似的区分,归于灵魂,或者归于身体。
w不是自己设想疼。而是设想日常关于疼的情况:
一个人 手 疼, 说 疼 的 不是 手( 除非 是 写“ 疼” 字), 人们 并不 对手 说 安慰 的 话, 而是 安慰 受 疼 的 人; 人们 这时 看着 这个 人的 眼睛。
这是一种基于观察有根据地谈论语言的用法。这里,语言的一种使用是直接给出来的,作为生活世界中的现象的东西。我们的一切理论都要服务于它,作为对它的解释的有效而有意义。
我的手感到疼,和我感到我的手疼的区别:
前者疼具有了一种客观性,外在标准。疼之于手如同属性从属于实体,性质属于事物。
后者,疼这件事情整个都纳入感觉领域之内。手和疼之间,这里的手不在于强调空间现象中的对象,而是指出感觉空间中的位置。它是神经网络中指示的一种相对位置。这种相对位置,是一种逻辑,而非事实或经验。就像活物和感觉的相应,是一种语法命题中的逻辑位置的安排。
286讨论我们说疼时,谈论的东西是属于身体还是属于灵魂,或者说意识、心灵。
通过现实中发生的事情——安慰人而非手,看着眼睛而非手——指出我们事实上把疼归于后者。
287指出我们表达的同情是对一个人时,怎么显示出来的,根据的东西。要求根据,来给出一种理解的确定性。
怎样···?怎么显示出来的?
1)同情是确信另一个人有疼痛的一种形式。
同情是···的形式的其中一种。安慰,治疗,也是这样的形式。
同情和确信另一个人疼是一种语法关系。前面这个句子1)是一个语法句子。
同情作为确信另一个人有疼痛的表现形式,同情是可以感到看到的东西,语境中的东西。我们领会同情有外在标准,同情是一种生活形式。它和疼不同。
但是说一个人疼有外在标准么?疼和疼的表现,是因果的联系。而同情和同情产生的行动,则是一种有意识的表达和实践。
如果我们领会a同情b,那就是领会a确信了b疼。
287的关键在于,同情是语境中领会而给出来的。可以把同情作为一个人对于“疼”的理解——是人疼而非身体疼——其确认的根据。从同情的领会给出人们对于“疼”的用法。
287是为286的理解找奠基,或根据。
不对。这里不是a和b的事情,而是我和b的事情。
在我,我同情···,我确信···,这些都是自知的。在一个实践中我了解自身的目的。这是语法句子。目的总是蕴含于一个实践当中。
(语法句子和概念分析的区别?)
287指出同情怎么从语境中受到领会。理解一个语言游戏,同样的,领会一个行动的遵从规则,是同一件事情。就语言游戏和行动都作为遵从规则的表达而言,它们都是语言。
而领会同情,也就基于“同情”的语法,一并指出了它的对象是人而非身体。
这样,我们在日常使用“疼”的语法,把它归于人还是身体,就通过同情的领会而被揭示出来。前一个问题,在我们还没有想清楚“疼”的语法时,就是还没有明确地规定它归于人还是身体。而转化延展到后一个问题时,就把前者“疼”的语法转为同情的领会。而同情是可以领会的,它是生活形式。
疼不是生活形式。疼是一种感觉。
同情是一种生活形式。a同情b,在考虑到b时,感同身受;a会有作出帮忙的倾向,如同帮助自己。同情产生解除对方的痛苦的愿望。这带来实践行动。
同情又是通过帮忙的实践,通过谈论b时的态度立场,来表达出来,以及被领会。
这从疼延展到同情,从同情延展到帮忙,是一种渐进地从在先地缺乏语境给出语法的“疼”,基于在后的具有语境中给出语法的“同情”,“同情”再基于“帮忙”,在“疼”和“同情”,“同情”和“帮助”的再语境中的使用里,在先的基于在后的(得到语境中落在实处的语法的给出)得到其语法的给出。
这是一个语法句子之间的嵌套。在相联系的使用中,这是语境中给出的使用,在先的基于在后的作为语境中可看见的获得语法定义。
288
石头和疼痛。石头会疼痛。
这对语法上相反的情况,这么一种使用,它的问题出在哪?
疼痛是不可怀疑的。疼总是在语法上和心灵比如一个人联系着用。疼和心灵之间的联系是一种语法配置的情况。语法句子的相反的情况不可设想。这不是想象力的问题,而是逻辑的问题。就像设想低于绝对零度的温度,设想比静止更小的速度。
这里为什么要设想 我化为石头而···(我的疼痛持续)。太烧脑子了···
最后一段。
第一句和最后一段费解。拉回到283
到280为止,表象用于描述私人的感觉,或者用于描述对象的东西,其用法的讨论告一段落。
“红”指谓的对象的性质,而非感觉。这就是我们日常对于感觉名称的用法。这其实可以看作我们对于自身感觉的用法:感觉本身就不是对象的东西,而是按黄敏,和句子一并作为真值载体。
那么幻想呢?我设想红,并设想一朵红花,一轮红日。这时,红还是归于对象——虚构的对象。就像前面布娃娃会疼的设想,基于把布娃娃设想为活物。这是虚构的:布娃娃不是活物,把它看作活物。但是也已经指出只有活物才会疼。
——这句话是一个概念分析;但是从语言考察来看,这里是一个关于“活物”,“疼”的语法句子。
当我们关注感觉自身时,而不把它归于对象,就好比我们看一个句子而不考虑其意义。这个句子就是一个图像而非文字,是一串声音而非句子。但是这并非我们给出一个句子的原因。而感觉红,它甚至都不能象语言中句子的情况那样:语言毕竟是现象作为意义的载体,其自身还有现象的东西可言。感觉红本身总是用于对象的描述,即使幻想,也还是用于虚构对象。前半句是一个概念分析,也可以看作“感觉”和“对象”之间的语法句子。
康德的主观表象杂多的综合统一,构成的是客观的经验。也是指出同样的情况。主观表象何以能把捉对象的客观情况?这里有基础。就是感性形式空间,是不同人那里具有同样的外感官空间。而感觉的质,如果不缺乏判断力,一个圆的东西,譬如清晨太阳,或一滴露珠,在不同人那里总是圆的,在同一个人这一次那一次看也都是圆的。这种表象的确定性使得它能够用作对象的客观情况的描述。或者说,把圆归于对象。如果一个人由于自身的问题引起不同于它人的表象,比如耳鸣:别人没有听到声音,他却听到啸叫。那么,这里的感觉(啸叫)就不是普遍的,别人都没有这种感觉。不能把它归于客观的对象。但是,这种感觉,近似于幻觉,还是要归于对象——虚构对象。感觉归于对象,就好比物质具有广延,是概念分析。
或者说,在康德,感性形式在不同人那里普遍的一致,而显现作为感性材料的给出,也具有一种客观性。显现是物自体作为刺激源,刺激我们的感官所给出来的感觉材料。物自体本身不可说,但是我们可以说同一个刺激源,在相同的感官条件下,产生相同的显现。相同的感官条件基于人类在生物学上的共性得以确定下来。这里先不考虑个别人的感官异常,仅仅考虑通常的情况。
而相同的刺激源的可说,和弗雷格在给出数的定义中,等数这个概念先于某个数给出来。我们可以先于指出两个数,就指出两个集合或概念的外延在数上相等。这里基于一种集合或概念的外延之间的一一相应的可观察。而同一个刺激源,但是不去考虑这个刺激源的being,这是可以设想的。
281如何从280顺延下来:
280指出感觉的两种用法,归于对象的使用没有问题,私有感觉或用于自身作为对象被考虑,成问题。前面我想到的是对于对象属于一种概念分析。而w则是基于这种外在标准的用法,或者说把感觉归于对象的用法作为结论,顺着往下走。
“没有疼痛的行为举止就没有疼痛?”
这句话和280考虑的区别,在于280考虑的是疼的用法,这句话考虑的是对于疼的理解,认知。
因为基于外在标准确定下来时,就带来疼和疼的表现之间的因果必然。我们可以不疼时假装表现疼,但是我们在疼的时候不能假装不疼。
但是这句话是推过头了。
但是,作为辨识疼的方法,疼的表现确实是不二之选。
这里说 疼的行为举止,强调的不是作出来如此这般的样子,表现,而是包含其原因的疼:它们作为由于疼而产生出来的东西。
下一句,
—— 它 等于: 只有 说到 活人, 说到 和 活人 相 类似 的( 和 活人 有 类似 行为 举动 的) 生物, 我们 才能 说: 它有 感觉; 它 看见; 它 瞎; 它 听见; 它 聋; 它有 意识, 或 无意识。
“没有疼痛的行为举止就没有疼痛。”
这不是指出不同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是指出一个概念分析。这是一个语法句子。把疼和疼的表现联系起来,这是一个分析命题。类似于说没有广延就没有物质。
语境原则在此就是通过看得见的属性去谈论或把捉可思的对象。
对象是看见的东西么?
正因为不能离开属性讨论实体,或离开性质(概念)谈论对象,所以,对象和概念之间具有一种总是如此的先天联系,或者把这种联系看作它们之间先天的用法。从而,逻辑哲学论中把实践看作由事实而非事物所构成是有理由的。我们可以在一个命题的意义上说它是真的。真是可以确定的,说清楚的。但是我们难以把对象和概念/性质分开来把它们说清楚。而我们的语言和思维在于说能说清楚的事情,考虑能想清楚的事情。语境原则的基本立场其实就是w的这句有名的话。从能说清楚的,确定的东西着手,谈论它们。不去谈那些说不清楚的事情。
w在逻辑上说这句话。日常经验则不在于逻辑,还是在于个人能力。如果一件事情可以说清楚,但是我还没有想清楚,这时相同的是先不要过早断言,先去想和有所说。尽力把能说清楚的事情说清楚。这就是使我们的思想完成逻辑所指出的可能性。
关于私人名称的讨论,会和弗雷格,以及早期的逻辑哲学论发生交涉。但是私人名称考虑的不是一般的对象,而是私有感觉。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感觉在此框架之下,是性质的概念的东西,还是对象的东西,这里都还成问题。就其归于对象而言,它是性质的东西。
私人名称的用法的问题和康德的主观表象之于客观的经验的关系呼应。
W基于我们日常语言中对于“疼”的有意义的使用出发,来作出分析。这是从看见的,确定的东西出发考虑确定的原因的进路。分析其用法。
从日常语言的用法来看,如果把“疼”看作私人名称,那么就发生一种其用法的虚构的情况:我们通过这种使用,并不能传达和理解其指谓的东西。由此,“疼”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留下来的达成其目的的有意义的使用,就仅仅是那些基于外在标准的用法。
w在这里不否认疼这种感觉,但是我们难以把“疼”看作一种名称来表达这感觉。
那么,“疼”在哪种意义上使用呢?
掐你一下,然后告诉你,这就是疼。或者当孩子摔跤时告诉他,这就是疼。或者针刺一下,石头砸一下手。但是可以看出来,这里“疼”用于一种宽泛模糊的感觉。
可见,“疼”所表达的,是一类事情:疼。就像我们在“这某物”中的“某物”,它是一个概念词。
“我疼”,这里的“我”大体用作定语的“这”的作用。
名称的语法要在命名游戏里给出来。
“这某物”要基于亲知的语境给出其语法。"这“是一个代词,仅从语言上而言,仅仅给出一个表示普遍性的指称,而其所指,要基于经验的亲知给出来。
“柏拉图”是专名,其指谓的用法不需要亲知的配合。
”柏拉图“的意谓,其语法,在别的地方已经给出来了,然后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众所周知的用法沿用下来,成为我们文化的成分,成为生活形式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不加说明地使用”柏拉图“这个名称。
回到281从280的转折。
280给出结论,否定私人名称的指谓的用法,保留嵌入具有外在标准的使用。其用法要从语境中分析。
”疼“是恰当的一种语言,这种语言仅凭自身我们并不知道其意义,但是通过其有效的使用我们能分析出其用法来。
弗雷格说专名并不给出其意谓的对象。专名的意谓要置于句子意谓真之中被考察。
1
需要的满足产生快感。问题是对于快感的追求会制造需要,压榨需要。需要本身是不足所带来的补充的要求。但是对于快感的要求使得需要已经得到补充的时候,并不存在需要补充的空位的时候,刻意拿放大镜去刺激需要,带来的是发生需要的东西本身的疲乏。
这是自由在身体和心理上的一种误用。自由在于意志和目的的富于逻辑性诉求的产生出来,去满足它,而非缺乏逻辑性的物质诉求的满足。当然,在基本的物质诉求还是不满足时,主张物质诉求是恰当的,合乎逻辑的。合乎逻辑在于适切现实,落在实处。
自由在于达成存在,而存在的本体总是形式,是一。形式在于逻辑。
2
只有明确自身异化为客体,并且是根本上的作为客体的角色,而非作为主体,才会产生杀死自己的冲动。这是人作为主体,人的无条件的自由所带来的反抗。杀死作为客体的角色设定,这本身就是人作为主体的表达,to be 的存在实践。人通过它达成作为主体的一次存在。
3
理解就是领会规则的存在,领会生活形式。而这种领会带来行动的可能性的拓展,必然带来其实践上言行举止上的变化。
透彻的领会,意味着存在本身的变迁。带来现实认知和行为举止的变化。它根本上改变着一个人的生活世界。
无意识就是对于规则的认知的缺位。而生活世界就是由生活形式的认知作为可能性所支撑起来的实然。就像我们的思想和语言是由相应的概念系统所构造的。概念的简陋,必然导致思想形式的简陋,带来认知和目的上的简单。有别于富于逻辑的构造。
类似于生存中贫穷是最大的原罪,概念的贫乏逻辑的贫乏是造成思想和生活世界的贫乏的最基本的根源。
4
力比多有去处,是最宝贵的资源。没去处,就是最大的负担。
这就是进一步海阔天空。退一步反而烦恼丛生,无事生非。
这里的标准不在进退,而在逻辑。力比多之于存在,就如同疼之于活物,这是一个语法句子或语法配置的情况。不然就怎么都不对。
5
绝对真理,不可辩驳的真理在哪里,哪里就成为谬误的根源,潘多拉的魔盒。
逻辑是那些辩无可辩的原则性,根据的东西。被人所接受下来。并在其下游或处于其后的事情中拿来运用。逻辑不在出于它之下的事情中运用。
w基于命题的考察的图象论,谨守命题作为关于现象世界的谈论。伦理灵魂这些不可见的东西非现象的东西,归于不可知不可说,不作谈论。这就是w谨守其从现象的事实而来的普遍逻辑只作现象之内的谈论的原则。
实践不是对于世界的认知,而是对于世界的造就。w的日常语言由此涉及遵从规则的理解。但是,w并不考虑实践中目的自由或目的如何给出的环节,它只是对于这个社会生活中既有的行为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生活中可诉求的目的的实践作出理解。所以,w还是避开了伦理学的领域。
康德在其认识论中对于知性概念的自觉限于现象中运用,也是遵从一样的对于逻辑的使用的一般原则。
6
理解一个规则才能遵从这个规则。
理解社会生活基于遵从规则在作出表达和实践,理解现象在基于服从自然规律而运转,才理解了社会生活的现实的原则或一般逻辑,才能学会有意识地跨入现实的一般原则,以及认知自然现象的一般原则。
7
人在未经自我审视之先,没有人为自身立法的概念和规则,没有对于自身的行动的主张,出于受支配的情况之中。它还未经习得自我支配。
8
关于clever和good。
在命题的分析,图示,和语言游戏的理解里,人的思维,理解要符合客观事实。就此为达成符合而言,需要clever。但是,如果我们回到客观性本身,回到事物本身,就会看到,在客观、真,或者目的的设定这件事情,我们考虑什么东西这件事情的设定上,是good的问题。这里有一种先天的原则。
类比规范和规则的关系。逻辑承接规范性,逻辑本身是一些规则。
思维服从逻辑规则以考虑的东西为轴心。
9
先是唤起生命的自觉。然后是让它贯彻身心,成为生存的轴心。
孩子的天真是不自觉的未经审视的使用天赋的生命。它还未经与社会生活中的遵从规则,与生存使命的综观。成年的天真则是这种生命和生存的综观统一,使生命置于我们生存活动的轴心来。它规范人的生存行动之间的联系,过渡。它尊重人的生存,把生存看做遵从规则,而生命维系生存实践的目的。它把生存看做手段,围绕着生命意志的实践,把生命看做生存所服务的目的的东西。生存止于生存,生存活动之间的闲暇对于生存来说是失控的,无目的的,无法规范的东西。它们恰恰是生命冲动的空间。生存是工具理性的有限,生命据有其外的无限的未知领域。生存处理的是特定目的的实践,是有限的。生命处理的是目的的自生,自身产生出目的的东西来,充满和规范虚无目的的时间。生命的通透在于生命对于虚无来说这种处处的系统的规范。它铺满虚无,使人呈现具有内在的灵魂,动机。
10
在孩子身上,看见机能,热腾腾的力比多的机车。漫不经心地挥洒。
在成人,看见目的,节制地使用精力。目的之上罕有原则。
11
生命这件事情怎么看?一个人固然是一个生命。但是在工厂的流水线上,作为一个角色,它对另一个人并不展示其生命的存在,并不作为生命存在。生命的存在在于生命在行动中做出来,作为被考虑的东西、轴心的东西在实践中表达出来。
成为一个角色,它就是这个角色。就此而言,to be,or not to be,是根本的。
12
w,罗素说学术上的暴·君(直接扔出一个判断却不给出论证),在日常伦理生活上,却是一个关注和善的人。
13
走近,走进未知。使用意识天赋的一的机能,产生出存在来。
14
我们的语言游戏普遍地遵从规则,或者说,总是在遵从规则。但是,遵从规则在内容上,却没有任何普遍性可言。在对于规则的考察上,没有一种是论的范畴那样的普遍逻辑的东西,有的只是一种家族相似之间的绵延。
这就好比是对于经验的经验性的考察,而非being的多重含义的划分。这里的区别在于,我们说的经验的经验性,在于一个完整的经验而言,它谈论句子的语法。带来的就是w的语法规则。而being的多重含义的划分,是对于经验在要素上的分析。事实上,还是基于语言的分析,但是它分析的不是传达意义的基本单元的句子,而是对于句子,主要是针对命题,对于词语的概念分析。所以,是论是词项逻辑。而近代的语言分析,是句法分析。
弗雷格分析命题的基本逻辑结构。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它意谓一个真值。考虑句子划分为对象和概念,但是这个划分的目的却是对于句子整体表达意义的考察。以及在推理中,可以把严谨的推理整体上看做一个命题,考察它的真值。由此,产生真理理论。
w早期考虑命题,晚期考虑日常语言的句子的意义表达。
语言中考虑句子和考虑构成句子的语词要素。是论和认识论具有普遍逻辑的先天范畴,就在于对句子作出一种基于句子构造的逻辑要素的分析。
being的多重含义,就完全是这种考察的结果。
康德的认识论,开始关注对于一个经验的内部构造的分析。这里已经具有一种经验作为多的综合统一,并且,这综合统一提现到语言上来了。关系范畴中实体和属性,句子之间的因果和协同性,是典型的。但是,康德从事物到语言,把经验看做总是真的。可是,康德的知性,归根又是对语言中命题的逻辑形式的分析,它奠基于语言上。这样,康德的从事物到语言,又奠基于语言本身,这里就有一种根本上语言的分析的有待追究。经验总是真的,这真在语言上就还可以有待考察。这就是弗雷格的命题分析,把命题看做真值涵项。康德的知性,是对于命题的可能形式的一次归纳。
数学性范畴的量范畴和质范畴,要置于句子中来考虑,而不是单单抽出一个非句子的词语作为语言上相应的东西。如果我们以 红一个经验作为质范畴的例子,它就脱离了句子的语境,难以把握。但是这里,回到句子,量范畴考虑的是一个命题其主词是一个全称/单称/多称的情况。它搁置主词在内容上的经验性,而考虑这普遍的逻辑形式的区别。质范畴,则搁置是红还是圆的经验性区别,考虑肯定/否定这普遍逻辑。就是说,量个质都是对于句子的普遍逻辑的环节的指出。范畴是作为命题中的要素或逻辑位置的东西被指出来。这就使得数学性范畴和关系范畴一样,都是对于句子构造中的普遍逻辑的东西。不同的是,数学性范畴在句子中,不是自身显现为系词,作为句子的成分,而是作为句子的构造的逻辑成分的支出。它不是句子的组成,而是句子的逻辑成分。
模态范畴,则作为句子的谓词。作为谓词的逻辑,比作为系词的逻辑明显更触及句子本身。这时,命题本身以范畴为内容。
那么,有作为主词的逻辑么?这就是逻辑对象,就是弗雷格的真作为对象的情况。
但是在康德,无法关注真。因为经验总是真的。真处于经验可以考察的东西的边界之外。
这里,词项逻辑和涵项逻辑的区分是根本的。涵项逻辑考虑语言中的句子,以句子为考虑的单位。词项逻辑则考察句子的成分,但是错失了诸成分的一个综观统一,而经验本身或经验的经验的就在于这统一,由此,词项逻辑具有的先天范畴,根本上是对于涵项逻辑的成分的分析。我们的经验是无限的,句子是无限的,但是,语词是有限的,它们可以收集在一本字典里。字典对于经验就是一种先天的装置,在构成句子的语词的可能性上的完整展示。词项逻辑则是对于所有概念在参与到句子中构造句子时,这个句子的诸逻辑要素逐个指出。因此,是论已经以句子为逻辑的考察对象。但是它指出的是命题的构成中的可能环节可能要素,是对形式的构成要素的分解。就像亚里士多德在质料和形式的讨论时举例屋子(墙、屋顶、门、窗)和石头的关系。词项逻辑在此指出的是形式(屋子)的诸构件,它是形式的部分之于经验(作为实体的屋子)的关系,而非作为质料(石头)之于经验(屋子)的关系。词项逻辑中作为质料的是经验概念而非作为句子所表达的完整的一个经验,经验概念在于其基于实在性而言使用。
15
当知识不只是一种关于对象的客观事实,而是关乎自身的亲知,切身的体验,真就从作为逻辑进到生动的真切。把人的主观体验纳入语言中来。
我们经常通过描述一堆缺乏综观形式的细节,试图传达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是自己还没有整理清楚的。作为一种感觉的或思想的表达,有效的是综观统一的形式的诉诸语言。这里和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中,生活形式处于背景中不诉诸于语言而对于说出来的语言游戏的使用和理解起到作用不同。因为这里要传达的就是那个综观统一的形式的东西,而这个形式还并非文化制度的传统中既有的东西。这里是在指出一种新的综观形式的可能。而这种形式的思想,在我,需要自己在综观中梳理出来,对于另一个人,它还是未知的。即使我给它同样的材料却缺乏我此时的直觉,那么这种梳理对他就是不可能的,缺乏契机或线索的。就是说,通过材料描述一种整体的感觉,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亚里士多德那里质料是潜能的,而形式是存在,是给出来的,实现的。质料的潜能就在于指出统一它的形式,在其结合中达成实体的存在。质料多对于一而言还是潜能的。
16
综观和统一。前者归拢多,材料的收集,给出环节。后者产生一,基于思辨统一。
逻辑在思辨中充分发挥,但是也要在材料的收集,把多纳入意识中来来的环节可以起到更多的作用。经验事情以事情为导向决定理论的东西。经济中的市场营销就是这样的情况,在生产之前有意识地先作市场调研。逻辑的前移,就是在归拢材料或多的环节,指出一种原则性的东西。有意识地基于某种原则归拢材料,或者说,在归拢多地环节就遵从规则。
17
行动和理解是两回事。只有具有遵从规则的确认,行动才称得上理解。
把这放到男女关系。扪心自问,一对男女的身体接触,蕴含多少理解的实践?并不否定这种可能性。但是就普遍情况而言,揭掉性对于人的支配,人之间发生多少关心和理解么?不是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化行动的理解,那种套路的理解,而是对于一个人的内在心灵的理解。进而自问,日常我们脑子里在工具理性的支配之外,还有多少或还有什么心灵的存在?
人作为动物的生存和作为主体的存在,都有遵从规则。不同的规则相应于不同的生活形式,或者说不同的生活世界。目的的不同会带来遵从规则之间的不同。动物式的生存不择手段。这就使得诸规则都是直接间接与暴力建立联系,基于这种联系的建立规则才获得其实在性或现实性。这就是丛林的规则。而契约在于一种超脱于力之上的诉求。这里,规则一旦形成,譬如人为自身立法,一个人订约,就要守约。守约的责任并不基于对方的情况而取消,除非对方主动我的解除免除这种责任——那是他的自由。这里遵从规则——守约,不再需要视对方的力的情况而定。这就走出了丛林。
在男女关系力,为生理的性冲动所支配,这时的行动,并谈不上什么心灵的支配之下有意识的遵从规则。或者说,就其目的而言,只是一种力(性驱动)的支配,并没有什么更多逻辑的东西可言。对于男女关系,具有很多心灵的幻象。伴侣之间普遍地了解和理解比性行为来的罕见。
只要有男女,性可以混沌地发生,但是相互了解和理解,却非得日常生活中思维中逻辑的内化,个性的发生为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并非自然就会发生的。社会中自然的情况是丛林和动物。个性和人性却总是要经过反思得到,是豁出去活出来的。
18
社会生活中,真是一条界线,尊重是另一条界线。以第一区间(同时满足)作为一种伦理上诉求的原则。
它们不能兼得时:
假和尊重,是人的观念的愚昧。
真而不尊重,是情商不够,或者事情不值得尊重。
假而不尊重,是内卷,有外部性。
但是这里的尊重可以专指个人事务的个人自由。这样的话,尊重也具有绝对的价值。
真和尊重都要基于理解或了解的基础上。W考虑的就是理解的环节。
19
沉浸式表演不如表现式表演。它们在生活形式的领会上没有区别,都在遵从规则。但是区别是,事情是真的,或假的。表演是做一件假的事情。但是,正如指出一个假命题为假,这是真的。认知到表演是假装处于一个角色,这是真的。而沉浸式表演的问题在于,以假为真。这是错的。所以梁朝伟那样表演,事后会拔不出来。
社会生活的日常,人总是处于角色非之中。可以由此说人总是在表演么?或者说,现实和表演无异?
这里,就有真假的区别。
对于演员来说,表演这件事情,假装某个角色这件事情,是真的。而假装的那个角色是假的。这里还是可以借用弗雷格的真理理论。只是这里真的东西,那个事实,从现象的认知中的命题延展到社会现象的理解。并且,这里谈论的还不是一种社会科学意义上的理解,那种对于自然现象作出的科学式的认知,在一种就事物本身而言的认知和了解。可是,在人的行动的理解里,我们认知的不是对象的事实,而是我们切身相关的,我们自身身处其中的生活世界,这里,又有一种主体置身其中的亲身的真。它和一个遥远的传说或事件是不同的。
而切身的真,遵从规则的行动,就其作为实践而言,是一种to be 。作出来如此这般的事情,这最终还是归于目的自由。
理解一个语言游戏,一个社会现象,和遵从规则参与社会,有区别。前者作为对于结果的现象的理解,是从看见的现象到遵从规则的综观。这时,其意志问题还没有被考察。我们在理解语言游戏时并不涉及其意图的考虑。因此,这里还不涉及伦理问题,不涉及价值判断和自由意志问题。就是说,撇开心灵问题。但是,在遵从规则地行动时,行动是基于我们自身产生出来的。我们始终需要在理解一个语言游戏的遵从规则之外,问自己这与我何干?我要参与这个语言游戏么?我要为自己的行动作为实践其目的和结果负责。 因此,自由意志问题,目的自由之下我为什么选择这个目的,为什么要参与这个语言游戏,实践中的伦理和价值问题始终是不能跳开的。它不像在理解一个语言游戏时,我旁观他者的行动(遵从规则),从看见的行动/语言游戏到看不见的遵从规则的理解,其意图/心灵的东西还不再理解中所考虑,那是进一步的原因的追究。
把行动看作做出来的东西,对于行动者,他要为其目的和结果,为其伦理价值负责。但是对于他者,并不总是要担负理解它们的责任。它可以甚至不去作出理解其遵从规则。也可以作出其遵从规则的理解。也可以就其意图/心灵的动机或原因而言作出探究。甚至可以更深入行动者自身都不自知的潜意识下意识前意识层面的原因的探究。譬如心理学医生对于来咨询的人的精神分析工作。
行动是一种行动者造就出来做出来的存在,是行动者的to be。行动者对于自身的行动及其目的和结果负有完全的责任,就像我们对于造物主对其所创的这个世界的设想:全知全能。
行动作为活动和作为实践还是有区分。人有基于生存的工作中的遵从规则,考虑奴隶的情况。进一步的例子就是自然现象中的物质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它无知不觉。风中滚石并无对于自身运动的有意识控制,就是说,在其运动中并不负有一种自身意志的决定和影响,并且正因为如此,其运动完全符合自然规律:这里是单纯的处于自然规律的支配之下。所以,人的行动也有类似的情况。
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生存的支配,人类社会的社会生活会产生出文化制度的传统。但是文化制度的传统并非仅仅有生存的影响,还有另外的自由意志带来的人为自身立法的因素参与其中。
社会生活中的遵从规则就其前者因素的决定而言,就有类似风中滚石的对于规则的无意识地遵从。人在工作中如此这般遵从规则,对于他而言没有为什么,规则就是这样的。但是对于指定规则的人,当然有制定如此这般的规则的原因,基于某种东西的考虑,这样设定规则。但是我们在说遵从规则时,总是相当于某人而言的。对于做事情的人,流水线上的工人,其工作内容相应的遵从规则的原因对于他的工作是可以忽略的。就是说,这不是他考虑的事情。而对于设定流程的人,却正是其考虑的事情。基于另外某些东西和目的的考虑制定如此这般的流程。但是,那个作为目的的考虑的东西,又是另外给出来的。比如老板,或者市场调研。
但是人遵从规则的行动,作为某个角色参与社会,总还是自己做出来的事情,是to be。人不能免于自身行动的责任。人总还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做一个工作,扮演某个角色,遵从规则始终就其满足自身需要而言受到价值判断。譬如一件事情违背基本的人性,道德,法律,譬如让自己恶心,负疚,负罪,这种负担影响形成伦理和价值判断。而人对于一件事情的判断最终落于对于自身的满足上,这是一个价值判断。
而工具理性,并不关心行动对于自身最终的满足和价值,而是对于这个行动的目的,其所考虑的东西的符合。而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会考虑特定的事情,这个事情只是间接地符合我们的需要。比如商业社会,我们服务它者。遵从规则是围绕如何服务好客户的原则出发设定出来的东西。在此,并没有我们自身需要的满足。我们通过服务它者的报酬来满足我们自身的需要。但是,我们在服务它者的行动的遵从规则中,其规则并不含有满足自身需要的东西。这里,就普遍地发生工具理性。
当然,工具理性总是处于价值判断,处于人对于自身需要的满足这个整体框架之中运行的。这里有一种部分和整体之间嵌入的关系。部分的东西总还是要受到整体的东西的考虑的规范。但是,部分的东西一旦设定,就体现为遵从规则中去了。这时,对于想清楚的事情的不加思考地遵从规则,不是排除价值判断,而是已经作出的判断的执行,基于给出目的的行动,在行动中围绕设定目的为轴心,这时遵从规则受到目的的规范。并且是在逻辑上,目的的规范已经内化或蕴含于遵从规则的如此这般设定之中了。因为规则就是基于符合目的的要求设定出来的。
逻辑就其普遍性而言,它是切身的。它不是遥远世界的事实。它是切身的真。逻辑探究的趣味在于厘清和揭示日用而不知的普遍的原则,在于基于自身作为现象的原因的不断揭示,在于向对于自身的无知的探索。逻辑是现实中存在的,活生生的,我们思维和行动的原则。
艺术在个别的东西里看到生活形式的如此这般的综观。没有生活形式,想象力是空无内容的。如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抽掉形式的实体就不成其为实体了,崩解回材料多。类似的是一个人概念匮乏约束其思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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