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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营造法式》有感

读《营造法式》有感

作者: Axing_cf59 | 来源:发表于2019-06-06 12:44 被阅读0次

      《营造法式》是一本值得我们好好花时间去慢慢品茗的好书。它是代表我国古代建设科学与艺术巅峰状态的典籍,记载着宋代建筑的制度、做法、用工、图样等珍贵资料,对研究中国建筑、理解其理念和精神有着深远的意义。它是北宋官方颁布的一部建筑设计、施工的规范书, 这是我国古代最完整的建筑技术书籍,标志着中国古代建筑已经发展到了较高阶段。

    改革很想有一番作为的人,他任用王安石等一批改革派,积极推行新政,对建筑业的这种腐败状况当然是不能容忍的,于是在熙宁年间(106 8-1077年)赦令将作监编出一套营业法式来加强对各项工程的控制。可是将作监的编写工作做得很不得力,拖拖拉拉,直到十余年后宋哲宗绍圣四年(1097年)又赦令将作监重编。这一次是由将作监丞李诫承旨办理,经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完成了这部巨著,这就是今天我们看到的《营造法式》。

    从以上沿革可以看出,不论哪一部营造法式,其目的都是为了对建筑工程中虚报冒估、偷工减料等侵吞国家财富的行为作出反应,提供对策,企图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工料估算方法来控制工程预算,它的针对性是很强的。对此,李诫说过:第一部营造法式就是因为控制不了工料而被废止不要的,而他的这部法式则是“关防工料,最为要切,内外皆合通行。”他对自己的成果充满信心,深信一定切实可行,应在京师内外推广应用。从书的内容来看,他确实也在《功限》和《料例》两部分下了工夫,不仅规定了按工艺要求高低分上、中、下三等工和按季节分长、中、短等工的计算标准,而且还根据材料容重、搬运距离和材料使用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估工方法,其条章之精细明确,令人叹服。

    总括起来,石雕的品类实际上有八种,即:

    1) 混作——圆雕;

    2) 半混——圆雕仅备三面,另一面贴地;

    3) 剔地地突——高浮雕,去地;

    4) 压地隐起——低浮雕,去地深2—3毫米以上;

    5) 减地平级——线刻,去地甚少,在1毫米以下;

    6) 石雕——高或低浮雕,就地雕出,不去地;

    7) 平级——线刻,不去地;

    8) 索平——无花纹。

    列举以上例子,并非苛求于《法式》,要求作者编写一部包罗万象的建筑设计、施工大全。既然编写此书的目的是为了关防工料,势必着重用料尺寸、用工定额,也必然要选录官式建筑最有代表性的做法作为变造用材的准则。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解读《法式》时必须恰如其分给以认识,而不能认为《法式》是无所不包的。

    设定建筑等级,按规格及质量高低进行分类,有利于区别对待、控制工料,特别在建筑量较大的情况下,更需要这种分类。《法式》中虽未明确列出建筑分类,但从各卷所述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官式建筑有三类:

    第一类:殿阁。包括殿宇、楼阁、殿阁挟屋、殿门、城门楼台、亭榭等。这类建筑是宫廷、宫府、庙宇中最隆重的房屋,要求气魄宏伟,富丽堂皇。

    第二类:厅堂。包括堂、厅、门楼等,等级低于殿阁,但任是一组官式建筑群中的重要建筑物。

    第三类:余屋。即上述二类之外的次要房屋,包括殿阁和官府的廊屋、常行散屋、营房等。其中廊屋为与主屋相配,质量标准随主屋而高低。其余几种,规格较低,做法相应从简。

    根据《法式》大木作制度、功限、料例、图样各卷并参照实物和有关资料,可知宋代官式建筑木构架有三类;即柱梁作、殿阁式、厅堂式。

    关于铺作功限,《法式》只提到两种,一为“名件造作功”,二为“安勘、绞割、展曳功”。卷十七、十八,大木作功限一、二,于卷尾列出:“凡铺作。。。。。。其铺作安勘、绞割、展曳,每一朵取所用斗、栱等造作十分中加四分。”“凡转角铺作,各随所用每铺作斗、栱一朵,如四铺作、五铺作取所用栱、斗等造作功,于十分中加八分为安勘、绞割、展曳功;若六铺作以上,加造作功一倍。”

    “安勘”的同时,必须对构件进行修整,需要剧、削等加以“绞割”,以使构件能合缝安装,榫卯紧密。有的构件如柱头枋之类,其端部无榫卯,也需要在安装时截割。

    “展曳”功只有铺作和城门道功限有,“展曳”似指从中线开始,将构件向两侧伸展、排放。铺作的安装即先在地面试拼装,用来校核、检验斗、栱的榫卯、互相的配合,从中发现问题,经过调整、修正,然后进行正式、全面的上架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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