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1.前提条件
公诉案件、真诚悔罪、获得谅解、自愿和解
2.实质条件
(1)公诉+自愿
(2)民间三四五(针对故意犯罪)——不属于民间纠纷的案件包括:雇黑寻聚多职
(3)渎职七以下(针对过失犯罪)
3.不能和解——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
4.和解结果
(1)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其他规定
1.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听取、审查、主持
2.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民事责任,是否要求、同意从宽处理
3.和解协议的履行
和解协议,即使履行,不能即使,应当调解
4.代为和解
(1)被害人
死亡,近亲属,可以和解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2)被告人
限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3)代为和解,赔礼道歉只能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4)法院主持和解时,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外,双方的律师及亲友均可参加。
5.和解后反悔的处理——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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