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的补贴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午餐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征税的补贴有:《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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