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本院认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为作者,作者享有著作权。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根据完美公司提交的《摄制合作协议》,可知完美公司、完美文化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联合投资方,双方约定由完美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完美文化公司仅享有署名权、收益分配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完美文化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方,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备案公示表、发行许可证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完美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案情简介】
完美公司为电视剧《麻辣变形计》(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享有该剧的全部著作权。完美公司发现,2017年11月底,文广公司在其运营的歌华有线电视“city都市剧场”频道中播放涉案电视剧,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完美公司的广播权,歌华公司作为歌华有线电视的运营主体,未尽审查义务,放任了文广公司的行为,与文广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观点】
文广公司虽主张完美公司与完美文化公司共同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完美公司已将涉案电视剧权利授予完美文化公司,故其丧失起诉和索赔的权利,但其提交的完美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具体授权内容为完美公司授予完美文化公司涉案电视剧的发行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发行协议,与《摄制合作协议》约定并不冲突。加之本案中,完美文化公司亦出具《声明》确认针对涉案行为,完美文化公司不再另行诉讼,故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完美公司享有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案例剖析】
1.协议+涉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备案公示表、发行许可证+声明
2.联合摄制合作协议下,若有第三人侵权,以谁的名义起诉的问题。
【案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0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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