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商经法重点法条学习笔记

商经法重点法条学习笔记

作者: 文水云淡 | 来源:发表于2019-09-21 15:43 被阅读0次

    商经法重点法条包括: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四)、破产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分十三章,简单概括为五部分,首先是总则,其次是有限公司,第三是股份公司。第四是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五是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先简单了解各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介绍总则。总则有22条。

    第一条是制定本法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是本法的对象是有限、股份公司;

    第三条是公司法人人格;

    第四条是股东的权利;

    第六条至第十条是公司的设立规定;

    第十二条是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是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是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五条是企业投资规定;

    第十六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第十七条至十九条是职工、工会和党组织规定;

    第二十条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是董高监、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无效。

    (二)介绍有限公司。第二章、第三章分别是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转让。

    1、第二章设立和组织机构有三节,分别是设立、组织机构以及一人公司。

    (1)第一节设立这一节法条主要内容有:

    第二十三、二十四是设立条件;

    第二十五条是章程内容;

    第二十六条是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三十条是股东出资;

    第三十一条是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是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是股东查阅、复制等知情权;

    第三十四条是股东收益权。

    (2)第二节是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是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四十一条是股东会召集程序;

    第四十二、四十三条是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四条是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是董事;

    第四十六条是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是董事会召开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是董事会表决规定

    第四十九条是经理的聘任和职权

    第五十条是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五十六条是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会议程序。

    (3)第三节是一个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自然人一人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第六十三条是股东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责任。

    (4)第四节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资委授权董事会部分行使。

    2、第三章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是股权对内、对外转让的规定,章程优先;

    第七十二条是法院拍卖股权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是转让股东的处理;

    第七十四条是发对股东要求公司回购的情形和规定;

    第七十五条是公司股权的继承。

    (三)股份公司,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介绍股份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份的转让。

    第四章介绍了公司的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以及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特别规定。

    第五章介绍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和转让。

    (四)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点法条如下:

    第一百七十二--第一百七十四是公司合并的方式、财务和债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一百七十六条是公司分立的财务、债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是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是增加注册资金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是合并、分立后登记事项变更的规定。

    (五)第十章是公司的解散和清算,重点法条有:

    第一百八十条是解散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是续存的条件;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10%表决权的股东解散公司的起诉条件。

    第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四条是清算组的成立和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是通知债权人的时间;

    第一百八十六条是清算方案;

    第一百八十六条是资产不足清偿时申请破产规定。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主要针对的是审理程序问题:

    第一、超过两个期限,法院不受理。这两个期限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除斥期限60日,和第七十四条对股东会投发对票的股东,不能就回购股权达成协议,应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的期限。

    第二、关于180日以上连续持股和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解释。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主要针对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条是针对182条10%股东解散公司之诉做出了具体的应受理的四种情形;

    第二-六条是股东解散之诉的程序和判决效力;

    第七-九条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程序;

    第十-十四条是有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第十五条是清算方案的确认;

    第十八--十九条是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是出资未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

    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条:发起人;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合同;

    第三条:以设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合同;

    第四条:公司未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第五条:发起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股份公司认股人未按期出资。

    第七条:非法所得或无处分权出资的处理。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处理。

    第九条:非货币出资的处理。

    第十条:以不动产或知识产权出资需要权属登记出资的处理。

    第十一条: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抽逃出资的情形。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

    第十四条: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

    第十五条: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出资的贬值认定问题。

    第十六条: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新、剩、利”权利的限制。

    第十七条:未出资股东资格解除或第三人认缴出资的处理。

    第十八条:未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处理。

    第十九条:未出资、抽逃出资诉讼时效问题处理。

    第二十四条: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质人订立合同代持股份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在变更前又处分股权,与受让人的责任赔偿问题。

    第二十八条:冒名股东的责任认定问题

    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主要针对公司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第一至第六条: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诉讼问题。

    第八条:对知情权“不正当目的”得认定情形。

    第九条:知情权章程不能剥夺。

    第十三至十五条:股东请求分配利润诉讼问题。

    第十七至二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的优先权行使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对董、高提起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监事会起诉列公司为原告。

    第二十四条:股东对董、高、监起诉,列公司为第三人。

    六、破产法

    破产法分为十二章,概括为三个问题:(1)人、物和钱的问题: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程序规定问题: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终结;(3)法律责任问题。

    1、人、物和钱

    (1)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至二十四条:管理人的组成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管理人的职责。

    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管理人职责要求、报酬和辞职行为规定。

    (2)管理人财产

    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一年内和六月内可请求法院撤销的处理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涉及财产的无效行为。

    第三十九条: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四十条:债权人的抵销权。

    (3)破产费用和共益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明细。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明细。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2、程序规定问题

    (1)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做出前的规定。

    第十三条至二十一条:受理后,公告通知债权人、规定债务人的义务以及正在履行的合同、正在进行的诉讼执行等问题的规定。

    (2)债权申报

    第四十五条:申报债权的时间期限。

    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九条:债权申报的条件。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连带担保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因履行合同产生的赔偿债务。

    (3)债权人会议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会议会员条件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表决双半数通过原则。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4)重整

    第七十条:申请重整的条件。

    第七十八条: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至八十条:重整计划提出。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的表决。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终止。

    (5)和解

    第九十七条:和解协议的表决。

    第一百零四条:和解协议的终止,宣告破产

    (6)破产清算

    第一百零七条:宣告破产的程序。

    第一百零八条:终结破产的条件。

    (7)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

    (8)破产程序终结

    第一百二十条:终结破产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注销公司登记

    3、法律责任:略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商经法重点法条学习笔记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nkeuc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