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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事件:面对暴力抗法的执法者们!

曹县事件:面对暴力抗法的执法者们!

作者: c86d4df3c7f2 | 来源:发表于2016-09-19 15:31 被阅读0次

    内容来源 | 法信

    微信号:Legal_Information

    最近几天,“曹县围殴执行法官”事件,在互联网持续发酵,事件的发展经过大致如下:

    9月8日,山东寿光法院两名执行法官到曹县查封被执行人账户时,遭到30余人冲进银行进行围攻殴打。警察到达后,两人提出让警察护送就医遭拒,警察坚持要求2人去“指挥部”、向县领导汇报情况,两名执行员拒绝后又遭殴打。

    事件曝光后,曹县县委宣传部于9月15日凌晨通报称:阻碍查封的是被执行公司员工及民工,目前3名涉案人员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9月17日,网上曝出的曹县执行现场视频基本可以证实——这是一起罕见的地方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联合抗拒法院执行的恶性事件。镜头中,法院工作人员同时被几名“阻碍者”拽住,并被用手肘卡住脖子;法院工作人员被“阻碍者”抱住,几乎被带离地面;“阻碍者”用言语和手势威胁法院工作人员……

    事件经过和视频曝光后,网友在微信、微博的评论中,表达了气愤和痛心:

    此次暴力抗法事件也引发了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和媒体的强烈声讨:

    最高法院官方微博:“司法权威岂容暴力挑衅?”

    “众所周知,司法权威的树立离不开公正的司法裁判,也离不开司法裁判被有效执行。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是对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但长期以来,法院执行遇到阻挠或产生冲突,早已不能算是新闻,法院执行难问题也一直都是困扰法院工作的“顽疾”。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既是对全社会的庄严承诺,也是对执行难的全面宣战。”

    “我们静待一个公开公正的调查结果,同时必须指出,无论有何种理由,暴力抗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非常严重的法律事件,已经触及了法治的底线,关乎个体尊严,更是关乎法律权威,在一个连法官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的社会里,何谈法治。”

    微信公号“舆论热点”:阻碍”法院执行就是阻碍实现公平正义

    法院执行工作是一项关联广泛的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家难以取得理想效果。执行工作要实现当事人胜诉利益,尤其需要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今天,随着曹县事件视频的流出,被执行人金砖置业暴力抗法的基本事实已经确认无疑,“曹县发布”所称的“阻碍”一词实属避重就轻,而且正是因为涉事企业的“阻碍”和曹县警方的“护送离开”,才使得寿光法院的执行行为无果而终。应当注意到,尽管每一起民事案件的执行行为系由法官实施,但执行行为的结果都指向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意义上说,“阻碍”法官执行,就是阻碍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就是在挑战法律的权威,就是在妨害公平正义的实现。如果事件中执行法官一再被侮辱谩骂、被暴力“阻碍”、被“护送离开”,那么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又由谁来维护?

    《南方都市报》:司法判决和裁定得不到执行,就形同一张废纸,这是对司法权威的根本性伤害

    “执行难”到底为什么难,表面看难在法院的执行活动遭遇阻力,更进一步的难题则在于法院对其中某些阻力缺少反制。被执行人的抗拒,一些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非难,很多都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对主要责任人员应进行刑事追责而非治安处罚。

    去年5月,最高法发布《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依法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今年7月,两办出台《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侮辱乃至暴力伤害司法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正如最高法院官微所说:“无论有何种理由,暴力抗法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属于非常严重的法律事件,已经触及了法治的底线……此类事件如不能有效扼制,既影响司法权威的神圣形象,又严重打击了司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将再次使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最高法院法官何帆在个人微信公号“法影斑斓”中,以《怎样才能彻底消解全国法官对曹县暴力抗法事件的失望情绪》为题,归纳了“20字箴言”,言简意赅地表达观点:

    曹县的官方发布消息避重就轻,不痛不痒。

    来自裁判文书网的(2015)寿丰民初字第2397号判决书显示,本案是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被执行人金砖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盖章,对于偿还原告李风华借款4997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金砖公司帐户资金进行扣划执行,于法有据,理所当然。

    从事发到今日,曹县公安局仅对三名涉案人员进行治安拘留,曹县官方发布的消息丝毫没有提及韩副主席、姚副局长及派出所所长在“指挥部”涉案的事情。

    在这起事件中,曹县农村商业银行,曹县警方、韩副主席形成了一个暴力抗法的闭环。在执行法官到达银行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查封业务时,银行推诿拖拉,给相关方面通风报信,一伙暴徒迅速占领营业大厅,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正在执法的人员进行围攻,警方胁持两名法官见政府官员,逼迫撤回执行文书,然后将执行法官“护送”出境。

    以上相关单位和人员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司法的案件,而是一起有组织、有系统、有分工的重大刑事案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关注,影响十分恶劣。尤其是作为执法机构的当地公安人员参与暴力抗法,震动社会,必须予以严惩、以敬效尤。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该案因为涉及公安局及政协领导,应该由检察机关介入渎职调查,而不是由曹县公安局侦办此案。

    司法权威不容蔑视,容忍任何挑衅司法的行为,都将使公平正义蒙羞。

    “我们静待一个公开公正的调查结果”,我们也静待还司法权威以应有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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