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3月5日笔记

3月5日笔记

作者: 一两二毛 | 来源:发表于2020-03-05 16:21 被阅读0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 第3号)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四) 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 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3月5日笔记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fogfr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