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的含义
ICO简单来说就是Initial Coin Offering,是区块链创业团队在项目初期公开融资的一种方式。项目团队发行一定数量的代币(Token),用于置换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凭借代币享受平台提供的服务,或者在市场上公开售卖获得投资回报。
简单来讲就是你通过代币参与你平常没有机会参与的初创项目-ICO众筹,投多少一般你随意。
对投资者来说,吸引力在于在项目早期通过ICO方式获得代币,能够在代币进入市场交易时10倍,20倍的卖出。经典的案例挺多,比如以太坊在2015的ICO,当时由项目成员 Vitalik Buterin 发起,当前以太坊代币的市值约3500亿美元,仅次比特币。2017年上半年,就有很多项目代币上线交易时就是20~30倍的涨幅,比如量子链。再比如笔者在2017年一月份参与的Wings.ai项目,通过0.1 比特币(当时市值800人民币),置换了3396的WINGS代币,半年之后,代币升值到1.03美元和人民币23000,半年涨幅近30倍。总之就是你置换的代币涨了,你就发了。
ICO的历史
首个明文记载的ICO项目时间是2013年6月,万事达币(MSC)在Bitcointalk论坛上发起了众筹。万事达币是建立在比特币区块链上的一种传输协议,能够提供比特币协议层不能提供的功能,当时共募集了5000多个比特,令人唏嘘不已的是,这个 ICO 的项目至今没有代币上线交易,项目应该是失败了。接着,Bitcointalk论坛上出现了第二个加密货币ICO项目—未来币(NXT),募集了21个比特币(当时约为6000美金)。
NXT基于全新编写的加密货币代码(不是比特币初始代码的分支),并且是首个完全使用PoS的系统。当时该项目对ICO投资者来说是很成功的,全盛时期NXT的市值更是超过了1亿美元(现在只有1000万美元不到了),NXT也因此成为了投资者眼中最成功的ICO。
自从见证了NXT的成功之后,2013年底到2014年初涌现了大量的ICO。当时正是比特币价格上涨幅度最大的时候。很不幸,大部分ICO 都因过度炒作或者诈骗而宣告失败。不过,至今为止最成功的ICO项目 以太坊,也是在那个时候出现的,当时募集资金超过1800万美元,市值也达到了10亿美元,最近有所回落,目前市值还有8.27亿美元。
再后来一个与 ICO 有关的项目是以太坊上的 The DAO 项目, THE DAO 的运作模式和传统风投公司十分类似。从严格意义上讲,DAO并不是ICO,因为募集的资金只是存在了智能合约上,理论上这些资金是可以返还给投资者的。但不幸的是,今年6月,攻击者利用DAO智能合约漏洞盗取了一部分的项目资金,这件事直接导致了以太坊的分叉、ETC 的出现,以及 DAO 这个项目失败,令人不胜唏嘘。
ICO的本质
ICO本质上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是共同致富的一种模型。
是让没有专业技能的小规模投资者能获得一些项目早期投资收益的机会; 也是让达不到融资门槛的创业者通过分享利润获得项目资金的一种办法。
ICO与IPO的区别
1、标的不同。ICO 主要是获得发放应用代币,少量是的是股权;但 IPO 是强调股权的首次公募;
2、参与者目的不同。ICO 参与者本身并不在意股权,而在以 ICO 项目的本身带来参与 ICO 之后的资产增值;而 IPO 是强调股权的获得的;
3、监管不同。到目前为止,全球没有听说过一起针对 ICO 的判例,因为区块链资产本身作为货币监管的法律都没有完善,对于用区块链资产进行的 ICO 的管理就更加无从提起;而各个国家对于 IPO 都有非常严格的监管条款的,因为 IPO 过程违规而触犯法律而被处罚的情况,在各个国家都会发生;
4、决策权不同。 ICO 发出的代币,对项目没有决策权,最多有进行反馈信息的权利;IPO 释放出的股份,是跟随着企业股份比例的决策权力的;
5、主体不同。ICO 可以一个项目,一个基金会,一个社区,甚至一个个人都可以募集;IPO 基本上是一个注册存续期的企业才有资格进行募集;
6、投资者专业度不同。ICO 对投资者本身没有太高要求,基本上能掏钱就行,但 IPO 的投资者是有较高要求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的 IPO 规范要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这对投资者的要求更加高了,而不是低了;这使得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更加大了,而不是小了;这对投资者来说责任更加重了,而不是轻了。发行人、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等只负责发行人发行前所有财务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投资购买股票、购买多少、持有时间长短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判断和决策,并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全部责任。
ICO的风险
(一)ICO项目自身的法律风险
1. 产品类项目应视为商品预售,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
主要特征是:(1)企业实际开发生产某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2)企业在ICO中所发行的代币是投资者使用权的凭证,投资者有权选择使用该代币或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该凭证,一旦使用则代币的消耗过程不可逆转。
2. 收益权类项目应视为金融产品投资
收益权类的ICO项目出现较晚,实践中相对较少。其核心特征在于,企业发行的代币并不具有实质性使用功能,而是代表了对“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s)的未来收益权,因此持有人可以在未来时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获得特定收益。
3. 基金份额类项目是难以界定和监管的新类型
该类型创始于2016年“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项目。尽管该项目最终众筹失败,但仍然是一种全新的ICO类型,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在该领域均为空白。
4. 互联网股权众筹类项目应视为非法证券活动
该类项目本质上是应当受到法律规范的金融活动,在境外监管通常较为明确,实践中并不多见。多数研究者认为其并不属于ICO项目,而应当依照IPO或者股权众筹管理。这类项目的特征是:(1)企业发行的是企业股份,投资者拥有企业所有权;(2)企业发行行为以互联网为基础,面向不特定的对象。
(二) ICO发行交易平台的法律风险
ICO发展和兴起较晚,目前处于法律和监管的真空。ICO平台无需通过专门审核或登记,受法律管制较少,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 ICO支付手段的法律风险
ICO项目的支付货币通常为流动性较高的比特币、莱特币等,具有流向难以监控的特点。
(四)ICO中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近两年ICO项目数量增长过快,项目质量良莠不齐,企业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风险了解程度较低,投资者保护制度严重缺位。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