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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个人)

叶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个人)

作者: 叶伯伯闲聊 | 来源:发表于2021-07-27 11:37 被阅读0次

    叶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个人)

    【昔夕】

    叶老师:请教一下,红头文件(如批复)能否抄报个人(如××副县长)?

    【徐×】

    叶教授,请问主送可以给个人吗?市政府党组可以给党组成员下发通知吗?

    【叶伯伯答】

    通常情况下,对外发送的正式文件一般不主送、抄送领导者个人,这体现了“公文姓‘公’,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常规。这样做,尤其能够有效避免上报公文漏办、误办、批示矛盾和重复办理等弊端;有利于避免机关个别负责人违规的非组织行为。

    但亦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会涉及到主送、抄送个人的。

    第一,一般不得以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者个人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领导者个人。

    但在个别特定情况下,比如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领导人的敏感绝密事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指示、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则可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专报。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亦应在文中将行文缘由予以说明。

    第二,有些事项性的普发性公文如会议通知等,在发给有关机关单位的同时为准确及时办理,可主送与会者个人。涉及个人职务职称变动的公文如任职决定、晋职通知等,必要时也可主送(抄送)任职晋职者个人。

    第三,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某些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文请求批准解决有关具体业务事项,可按规定主送分管领导个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有些下发公文会涉及到股东权责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主送有关股东集体和个人。

    第四,有些以临时议事机构、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公文,为确保其成员领导者个人及时了解处理相关事项,必要时可抄送成员个人。

    第五,各级各类按照《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照此规定,政府党组可以在会前给党组成员下发会议议题通知之类公文。

    而县政府的批复,是不能抄送副县长等领导,尤其是本机关单位领导的。机关单位对外行文当然要送本机关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阅处,这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规定。但不能把阅处领导和职能部门列入抄送对象,因为抄送是指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而非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

    (参阅《现代公文写作与处理最新规范•观念•技巧》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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