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张华律师】
小刘是某公司销售主管,业绩做的风声水气,在行业内小有名气。同行排名前五的一家公司向他抛出橄榄枝,希望招募他,并提出了很多优厚的条件,包括加薪和每年20天的带薪年休假。小刘欣然接受,和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加入了新公司。
劳动合同执行的前3年,公司每次都批准了小刘20天的年休假申请。但随着疫情到来,线下销售实体店遭遇寒流,小刘主管的部门销售业绩大幅下滑。公司先找小刘商议降低薪酬,小刘面对业绩状况接受了降薪的提议。随后,小刘向公司人资提出了当年20天的年休假申请,公司迟迟不予批复。
这天,小刘收到公司人资的一封邮件,告知其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不满20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只能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待遇,所以公司只批准了10天的年休假。
小刘真是气打不一处来,本来刚降薪想出去排遣一下郁闷情绪,现在连说好的20天带薪年休假都缩减了,这叫什么事?于是他向律师小张咨询求解之道。
小张告诉小刘,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如果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10年不满20年,带薪年休假是10天。小刘累计的工作时间已经有13年了,按规定是只能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每年是20天的年休假,当这两个依据发生冲突的时候,小刘可以优先适用《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可以优先适用法律规定。而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做法,那么,小刘必然会优先选择20天,而法律规定公司的合同约定低于法律所规定的10天标准的时候,我们要把它还原成10天,而高于法律所要求的标准的时候,就要适用合同约定的20天标准,因为法律是偏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公司人资的做法显然是混淆视听。
小刘算是明白过来,但又不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小张给小刘支招,让其先找到公司的人资主管,依据法律和《劳动合同》向其主张20天的带薪年休假。如公司不同意,小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去申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还要向小刘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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