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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人责任承担

民法典—法人责任承担

作者: 朱泙漫 | 来源:发表于2021-02-08 07:18 被阅读0次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或目的性财产。

    2.特征。法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区隔社团与社团成员的人格。若社团具有法人资格, 则社团与其成员就是民法上各自独立的人。法人与其成员在三方面各自独立:①财产独立。 ②人格独立。③责任独立。就责任独立而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而法人成员对法人仅负担出资义务,即仅以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间接承担有限责任)。 《民法典》第 60 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承担

    1.一般法人责任承担

    ① 《民法总则》第 83 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 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公司法》第 20 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 《公司法》第 63 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 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中法人责任承担

    ① 《民法典》第 75 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 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② 《民法典》第 75 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 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刺破公司面纱

    (一)“人格混同”的认定(《九民纪要》第 10 条)

    1.含义

    ① 人格混同,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性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股 东执行其个人意志的一个工具(傀儡),公司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因此形骸化。人 格混同常常如影随形地造成财产混同。

    ② 存在人格混同时,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 住所混同,但法院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 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2.认定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①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②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 不作财务记载的。

    ③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④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⑤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⑥ 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二).横向否认(《九民纪要》第 11 条第二款)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 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 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相互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 格,判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三)“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九民纪要》第 11 条第一款) 1.含义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 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 2.认定 认定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 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① 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② 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③ 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④ 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⑤ 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四)“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九民纪要》第 12 条) 含义 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 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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