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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的罪恶源头——如实告知(上)

保险理赔纠纷的罪恶源头——如实告知(上)

作者: officiallyman | 来源:发表于2017-06-19 12:14 被阅读46次

    作为良民的我们生活在21世纪这个表面平静的年代,一定希望World peace,no conflict forever。就像保险理赔纠纷一定是所有买保险的人都不愿意经历和发生。

    正确的保险观念滋生的承保事实下,投保人/被保人都肯定是希望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希望第一时间的得到保险的高效理赔。这也确实是正确条件下,保险人的责任。

    但有时候,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排除某些不道德的保险公司故意刁难你,不愿意轻易理赔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拒绝理由外。问题最关键的就出在标题的最后几个字眼上

    今天就来扒一扒,这个影响理赔的罪恶源头,到底有多高学问???



    First,what?什么是如实告知???

    开门见山,就先把如实告知(Disclosure的法律定义摆在桌面上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披露一切影响或可能会影响保险标的危险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情况的如实陈述,对危险进行正确的测定,掌握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利益的大小、危险程度的高低,并以此作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存在后半段)

    通俗易懂来说,就是投保人要向保险人(保险公司)陈述可能影响被保险人或物健康或完整程度的各方面潜在危险情况。

    例如: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被保人)是人的生命(人寿保险),就必须告知一切会影响人寿命的因素 ▼

    被保险人的患病史

    被保险人的工种

    被保险人的年龄

    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

    .........

    无论何种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接上面的后半段这么写到

    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危险所作之陈述不属实,存在欺诈、隐瞒、遗漏或报假,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人得以解除保险合同

    所以当发生理赔纠纷的时候,不光是要考虑保险公司是不是坑你,故意而为之。

    更重要的还要考虑是不是自己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上述存在的解除合同的形式是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发现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而如果保险人迟迟没发现,而这种情况是多数,等到理赔的时候,保险人就可以拿出这个条款进行看似合理的拒赔了。


    Second,How?是怎样如实告知的???

    如实告知在全球的保险业中分为两种 ▼

    有限告知

    无限告知

    有限告知,又称询问告知。是保险人关于询问到对保险标的有危险性的有关情况时的如实告知的告知方式。有限告知的形式出现在德国、俄罗斯、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而大陆地区采取了有限告知的其中一种情况——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书面告知。

    我相信投保过的人都遇见过这样类似的纸质告知说明▼

    保险人通过在投保单中的告知事项列明,让投保人自行判断和回忆。对文字中提及的事项进行是否选项红圈(1),若投保人/被保险人选项中勾选了否,则视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此危险因素。若勾选是,则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红圈(2),或类似的区域(补充告知栏)进行情况的说明和解释,以及对文字中未提及的危险情况进行补充说明。

    无限告知,出现的历史相对更加悠久,采用无限告知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并且也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限告知。可以理解为:即使保险人没有问及,也必须把和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全面准确的告诉保险人。

    如实告知的理论依据,是遵循▼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善意原则

    顾名思义,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本着最大善意原则将所知悉的一切重要事实,如实地告知保险人。

    但我相信有人一定会辩解了

    我不是故意没告诉保险公司的啊,我是真的忘记了,不是故意要隐瞒的。

    那么请仔细阅读来看一看2017版修订的《保险法》

    保险法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契约为诚信契约,要保人或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之危险情况知之最详,若其故意、过失不为真实之说明,即有违诚信。

    在告知义务上不需要主观归责,也不需要结果要件,只要在客观上没有告知即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不管投保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在告知义务违反的结果上,保险人享有的解除权基本没有受到限制。

    但对于故意与重大过失的界定,是效仿类似英国的重要事实进行阐述判断的,但我国的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于重要事实的界定的法律标准,因而对这部分法律的盲区,为保险欺诈的滋生了生长空间。


    Third,Why?为什么要如实告知???

    其实说白了,告知的义务也就是为了消除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是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合理地分配信息搜集责任,其实质是法律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介入,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所知信息较少的那一方处于劣势位,也就是信息弱势体。而在保险合同订立双方来看,保险人正是处于这个位置上。

    简单来说,投保人要把风险转移到保险人身上,而保险人为了选择判断是否接受投被保人的风险转嫁,必须知道投被保人的相关个人隐私信息。而个人隐私信息只有投被保人自身最清楚,保险人也只有通过纸质询问的方式进行了解,被动性很大,不能完全挖掘出优势方的各种重要信息,这也有需要了投保人方得主动性与客观性的提供信息。

    而告知义务是双向的,保险人也有义务告知合同相关项。保险人也应该像投/被保人提供合同条款、责任与义务的说明,让客户对合同了解并知道合同内事项,以达到双方的信息平衡。这也才一份健康的保险合同协议过程,而这也是目前契约关系的薄弱点。


    要点说明:

    如实告知义务是双方的责任,必履行

    双方都要秉着最大诚信原则遵守,告知一切相关事宜

    相关事宜没有告知,不管是否主观,只要客观存在,保险人就有权利解除合同或其他手段调整

    预知后记,请期待下一篇章《简单而又复杂的明示——如实告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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