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单位都有规定,迟到早退会被罚款,殊不知其实这样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的罚款条款已没有法律依据,且对公民实施的罚款主体仅限于有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故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无效。
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未赋予企业该项权利,曾规定有罚款制度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也已废止。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应适应新的要求,完善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废止前的惩戒措施被现行法律部分替代:开除、除名被法律 规定的惩戒性解雇替代;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被赔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替代;行政处罚性质的一次性罚款实际上被禁止。因此,企业应当在法律调整的环境下相应的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从压力管理转向激励鼓励,从不平等(从属)管理转向平等(协商)管理,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管理。例如: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企业采取复合工资制工资,即多个组成部分的累加,有相对固定的,如岗位、职务、技能工资等,也有相对浮动的,如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各种奖金等,注重及时考核,强调对员工进行激励;对迟到的员工进行罚款不 妥,但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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